[請益] 房屋買賣糾紛
代PO
事由:
遇到惡劣賣家,買賣房子契約簽訂及付訂金後,因為賣方個人因素延遲交屋3個月,加上
我本來就已經申請到優惠房貸,結果因為他遲遲不肯過戶,優惠房貸額度被收回,又完全
不承認責任,也不願意作出任何賠償,連仲介及代書都看不過眼,願意出庭作證。
求償項目:
1. 延遲交屋的違約金
2. 優惠房貸跟一般房貸的利息差額
3. 精神賠償
問題:
因為法院要求我把求償項目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列出來,我除了第一項知道是根據買賣契約
以外,其餘兩項完全不知道該引用甚麼條款。
請問一下
如果第2跟3的話
我可以用民法的哪一條去告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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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I am not a Rossoneri why my blood is red and my eyes are 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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