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審理範圍!?

看板LAW作者 (一定要配溫開水)時間14年前 (2010/03/25 08: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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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 : ◆ From: 61.217.26.226 : : 推 hoboks:應准 03/24 23:22 : : 推 JackeyChen: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286號判決 原則可以 03/25 00:09 : : → JackeyChen:但要仔細看判決要旨喔 科科 03/25 00:09 : J大找不到你的那個字號 : 提供另外一則 :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34號判決 哈 昨天我筆電的資料庫找得到 現在的電腦倒是找不倒 (而且還把裁定說成判決 XD 果然睡覺前是迷糊的) 不過以下這個判決要旨 幾乎就是原來我說的那個裁定的複製貼上 僅供參考 裁判字號: 98年台上字第762號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8 期 63-6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9、184、197 條 ( 74.06.03 ) 民事訴訟法 第 477、478 條 ( 96.12.26 ) 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 ( 96.12.12 ) 要  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所明定。而不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 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成立要件。如受損害之人之受損害, 係由於受益人犯罪所致,則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以回復其損害,自非法所不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30.55
文章代碼(AID): #1BghF0Dp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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