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租屋合約內容(房東要賣房子)

看板LAW作者 (肥貓)時間14年前 (2010/03/18 14:3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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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的先進大家好 因為創業維艱 小妹我跟兩個朋友 原本租下了個屋況很差的房子 花了30多萬裝潢(因為是設計工作室 門面很重要) 結果 這個房東 平時發生問題不理不睬 什麼都要我們自己花錢解決 (水塔壞掉 抽水馬達壞掉都要我們掏錢修 總之超級不負責任 電話永遠聯絡不到) 最進房東來電說要賣房子 強行說要帶一大堆仲介來拍照 (說的好聽 只是拍照跟拍影片,不會帶人來看房子..請問有人只看照片影片就買房子的嗎) 總之 我們對於這個人的為人 感到厭惡至極 不想配合 (之前已經配合他說因為貸款 銀行人員要來拍照<-真的假的?) 且他擺明就是想利用我們花錢裝潢的美美 想來趁機賣房子 如果他是個不錯的房東就算了 偏偏她才租五個月(租期兩年) 因為房子爛問題百出又不肯出面 也聯絡不到 只好自己花錢 所以我們決定要拒絕她.... 租屋合約上有兩條 想請問大家的看法 (因為擔心房東想解約 而去賣房子 我們的裝潢就血本無歸了 嗚) 第七條第四項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想解約時,需得對方同意. 第八條 附註A 在合約期間內,若有不得已之情勢,必需提早解約,則提出示要求支一方必須賠償另一方一 個月租金做為解約金,並於一個月之前書面告知對方. 我的問題: 如果房東要解約 我是否可以跟據第七條第四項提出不同意 而要求履行兩年 契約? 如果真的房東依照第八條就可以賠一個月租金而任意跟我解約,對於"不得已之情 勢" 是否可以有反駁他的地方? 謝謝大家的幫忙!感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7.181.203.241

03/18 15:09, , 1F
我只知道不得以得搬出去時 可以就裝潢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03/18 15:09, 1F

03/18 16:24, , 2F
租約是可以被買方受繼的算不算"不得已"還有疑慮
03/18 16:2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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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跟房東說你認為新房東可以承受租約不算她認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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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她上法院請求去 不然他侵犯到妳的權利妳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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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侵入住宅 強制 等 看情況決定是啥
03/18 16:26, 5F
文章代碼(AID): #1BeSctOG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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