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租屋合約內容(房東要賣房子)
各位板上的先進大家好
因為創業維艱 小妹我跟兩個朋友 原本租下了個屋況很差的房子
花了30多萬裝潢(因為是設計工作室 門面很重要)
結果 這個房東 平時發生問題不理不睬 什麼都要我們自己花錢解決
(水塔壞掉 抽水馬達壞掉都要我們掏錢修 總之超級不負責任 電話永遠聯絡不到)
最進房東來電說要賣房子 強行說要帶一大堆仲介來拍照
(說的好聽 只是拍照跟拍影片,不會帶人來看房子..請問有人只看照片影片就買房子的嗎)
總之 我們對於這個人的為人 感到厭惡至極 不想配合
(之前已經配合他說因為貸款 銀行人員要來拍照<-真的假的?)
且他擺明就是想利用我們花錢裝潢的美美 想來趁機賣房子 如果他是個不錯的房東就算了
偏偏她才租五個月(租期兩年) 因為房子爛問題百出又不肯出面 也聯絡不到 只好自己花錢
所以我們決定要拒絕她....
租屋合約上有兩條 想請問大家的看法
(因為擔心房東想解約 而去賣房子 我們的裝潢就血本無歸了 嗚)
第七條第四項
本契約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想解約時,需得對方同意.
第八條 附註A
在合約期間內,若有不得已之情勢,必需提早解約,則提出示要求支一方必須賠償另一方一
個月租金做為解約金,並於一個月之前書面告知對方.
我的問題: 如果房東要解約 我是否可以跟據第七條第四項提出不同意 而要求履行兩年
契約?
如果真的房東依照第八條就可以賠一個月租金而任意跟我解約,對於"不得已之情
勢" 是否可以有反駁他的地方?
謝謝大家的幫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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