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民法166-1到底施行了嗎?

看板LAW作者 (del)時間14年前 (2010/01/15 09:58), 編輯推噓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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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ace92207 (幸福,很困難也很簡單)》之銘言: : 我看到法條上是寫說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 那請問現在到底已經訂了嗎?? : 謝謝~! 據我認識的公證人講法 他們也不認為這條會解凍 當年王澤鑑教授一群留德的把德國那套搬回台灣來 卻沒想過台灣的制度跟德國不一樣 台灣已經有地政事務所 地政士 行之有年 土地登記制度非常完整 導致166-1的實用性大為減低 加上當年修訂後規定只有公證人才能做 等於是搶人財路 律師公會 地政士 甚至不動產經紀人 大家都想切這塊被法條擋死 在相關利益團體運作下 最後還是被凍結了 去年聽說律師公會想修法讓律師可以辦公證 而非現在僅兼職認證 不過司法院不同意 原因我想讓律師辦公證與拉丁公證制度違背 且公證市場並沒有做大 少許現職公證人收入都不好 除非強制公證項目多 把餅做大 -- 對中年人來說 幾年的光陰好像只是指縫間的事 對年輕人來說 三年五年卻是一輩子的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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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說法怪怪的…地政事務所管轄的應該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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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這塊吧?!而166-1是指「債權」這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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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會沒有地政事務所嗎?我不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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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現在吋土吋金,不動產標的金只會越來越高,若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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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買賣契約(而且無須書面),即可向對方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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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這樣很妥當嗎?很完整嗎?i'm not 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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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土地登記是在法院裡面 沒有獨立的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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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點差別不大 台灣跟德國一樣是權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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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公證人的分案系統裡,分別有不動產債權公證與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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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物權公證 同樣都是不動產契約為何要分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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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契約公證是要給地政看的 債權公證則是買賣契約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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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兩方寫了不少文章 正方理由是金額越來越高 有公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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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障 反方則是認為現行制度已很完善 實施這條不符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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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效益 重點還是我講的律師跟地政士不同意讓公證人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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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物權契約公證是幹啥用的 我也不知道 我問我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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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他們不知也沒做過 至少北三院個公證人都沒做過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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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案件 96年全台灣只有9件物權契約公證 其中2件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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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解凍的話 以現有公證人數量絕對無法負荷 搞不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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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院公證處關門 案子一但大量增加 可能會辭職跑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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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公 不過以台灣每年不動產交易數量 公證人勢必要大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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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或是與律師公會妥協 否則維持現況是最穩定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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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野人獻曝了~~德國還真的沒有地政事務所,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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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不錯 台灣跟德國同樣都有土地登記制度 我一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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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筆誤 另外我認為還可能是原因的是歐洲長期以來實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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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公證人的社會地方同法官一樣 幾百年來民眾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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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去找公證人 但台灣沒有這習慣 突然修法改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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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交易習慣想當然阻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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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JykiC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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