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困擾] 票據法問題

看板LAW作者 (百P)時間16年前 (2009/12/04 00:4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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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答@@" ※ 引述《nothing10 (三峽想打排球)》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Finance 看板] : 作者: nothing10 (三峽想打排球) 看板: Finance : 標題: [困擾] 票據法問題 : 時間: Thu Dec 3 21:27:39 2009 : Q1.甲在其持有之金額20萬元支票背面記載:票據金額的二分之ㄧ付予乙, :   並蓋上甲之印章,其效力為?(4-26) : : 答:背書不生效力乙可以取得十萬元之票據權利。 : 但我認為應該走36條一部背書之不生效力,故乙應可以取得20萬元之票據權利才對。 : 一部背書是背書不生效力,也就是背書無效,被背書人無法取得票據權利 : : Q2.甲借用乙委託X銀行付款之空白支票,填寫金額,發票日並簽名於上 :   疑惑的選項有二:(4-35) : A.該支票有效,但乙須付票據上責任 : B.該支票已具備法定形式要件,仍為有效之支票,乙無須負任何責任 : 乙在支票上有無簽名? : Q3.已持有甲發行之五萬元本票一張,因乙應交甲之貨款尚缺一萬元, :   則乙只有領四萬元權利,今若乙將本票贈送與丙,則丙可取得票據權利為? : : A.五萬元 B.一萬元 C.四萬元 D.沒有權利 票據法第14條第二項: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丙無償取得,因此不得享於優於前手之權利,因為本題中乙只有四萬元之權利,故丙只有 四萬 : : Q4.某甲以某乙為受款人簽發匯票乙紙,某乙復以背書明記將票載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 :   中之三十萬元轉讓於某丙: : A.若經發票人某甲同意,則依某乙背書記載,某丙取得三十萬元之票據權利 : B.該轉讓三十萬元之部分視為無記載,某丙取得全部無十萬元之票據權利 : C.該轉讓背書不生效力,某丙並未取得任何票據上權利 : D.以上敘述皆不正確 一部背書是背書不生效力,也就是背書無效,被背書人無法取得票據權利(36條) : : Q5.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字樣並簽名後,下列何者正確? : A.付款人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 B.發票人免除責任 : C.背書人免除責任 : D.以上皆是 : 支票還沒教,哈哈 : 書上2.3.4.5題的答案分別是 2.A 3.C 4.C 5.A(我覺得是D,走138第二項) : 煩請板上高手幫忙嚕,感恩 個人淺見,參考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217.249

12/04 19:05, , 1F
感恩喔~ 多謝回答^^
12/04 19:05, 1F
文章代碼(AID): #1B5-kS1P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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