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新聞] 扁要美國負起「佔領台」義務 要求重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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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ffen (affen)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扁要美國負起「佔領台」義務 要求重新 …
時間: Tue Sep 22 21:37:52 2009
※ 引述《timbear (提姆熊)》之銘言:
: 舊金山和約固然很重要, 日本也在舊金山和約中說明放棄對台澎金馬的管轄權
: 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的幾小時, 作為戰敗國的日本,
: 也和中華民國簽了一份中日和約, 這是所謂台獨人士故意忽略的
: 中日和約第十條, 說明台澎人民的主權由ROC取得
: http://www.taiwandocuments.org/taipei01.htm
: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e inhabitants and former inhabitants
: of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descendents who are
: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which
: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 regulations which have been or may hereafter be enforced by the Republic of
: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 (wiki翻譯: 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屬於
: 中華民國所有。)
→IBIZA:不要再造謠了
我先把整條翻譯,然後大家再來看比較準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
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
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
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這一條的主旨是在說明台灣人民的國籍日後屬於ROC,會出現這一條是因為聯合國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人人有權享有國籍」,如果不儘速釐清,那麼
世界上馬上出現六百萬個無國籍的難民,不論公法或司法上實體程序都會大混亂。
特定住民的國籍不等於交割主權,沖繩的住民早就特定為日本籍了,可是沖繩
的主權問題到了七零年代才由公投定案。
如果真的有主權交割,早就在前面說的清清楚楚了,那裡需要藏在後面。
給大家做一個比較:
馬關條約第二條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
永遠讓與日本。(下略)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二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
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五條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
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國際合約涉及土地割讓的,都是先特定好主權的變動,才談土地上人民國籍。
哪有到因為果,要從人民國籍的條款反推出「隱隱約約」有主權交割的意思?
主權交割是大事,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中日和約前面沒提,違反國際條約慣例
,那就是簽約者故意模糊掉,怎麼可以拿一個住民國籍特定來反推說主權交割了?
中日和約中只有三個條文提到舊金山合約,分別是第二條、第五條和第十一條。
這三條沒有一條名是或暗示日本要把台灣主權交割給ROC。其中清楚提到台灣主權的
是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
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
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如果要交割主權,這一條就會寫清楚了,不寫就表示沒有,沒有要硬凹
就是豪洨。
事實上根據「世界人權公約」15條第二款:「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
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中日和約第10條是沒有給予台灣人民選擇國籍的權利
,是違反公約精神的。只是當時冷戰正夯,台籍的菁英在228被國民黨清洗了一輪,
所以也就沒什麼人在國際上替台灣人發聲。
所以誰在扭曲歷史、誤導和造假,翻譯出來以後很清楚
另外爆一個八卦,其實第十條後來被日本的司法系統推翻過,當事人
就是寫台灣四百年史的史明。史明跳船逃到日本以後,國民黨政府要求引渡
,史明以他仍然擁有日本國籍作抗辯,因為日本當時沒有給予他選擇國籍的
權利,最後就抗辯成功,確認他的日本國籍仍然存在,可以留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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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世界人權宣言是中日和約的上位規範,我拿出來只是證明,國籍問題在當時
是很迫切、很重要的問題,不像主權問題可以拖。舉世界人權宣言是在證明當時UN
「任何人均應有一國籍」的國籍普遍原則。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合約已經放棄了台灣
主權,台灣住民的國籍不儘速特定,那麼世界上就會多出六百萬難民,UN必須發給難民證
後面我也只是說第十條「違法世界人權公約的精神」,而不是說因為違反而無效。
有沒有效看各地的司法系統自己的判斷,像日本地院就接受史明的主張,等於援引
世界人權宣言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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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舊金山合約一出,開羅波次坦都失效了」
這是因為開羅和波次坦宣言只是屬於戰時盟軍的招降公告,
真正發聲主權變動效果的當然是戰後的合約,而不是戰時單方面
的意思表示。這不是只有台灣,戰後的土地主權變動,都是根據
這個原則在走,亞爾薩斯和洛林的主權也不是在紅軍攻入柏林
、德國投降的那一刻,就自動「回歸」法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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