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本票是否可以另外訂合約來限制呢?

看板LAW作者 (天長地久有時盡)時間16年前 (2009/09/13 23: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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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iyee (自在)》之銘言: : 想請教: : 簽立本票後 可否另外再訂定合約將可以裁定本票的條件列出來 : 例如合約內容可否寫 : 當發生xxx時才可將本票裁定 如不符合此情況而將本票裁定 : 必須賠償xxx金額 : 這樣以合約條例的方式去限制本票裁定的時機 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 謝謝各位前輩的回答 ! 票據法第123條的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官依照票據的形式外觀就可以裁定了, 怎麼依據其他的契約阻擋本票裁定的效力呢~? 另按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 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所以在實體法上,票據債務人可以依據票據法第13條依照另外訂定的契約對執票人提出 原因抗辯,程序上則可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並得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淺見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134.56
文章代碼(AID): #1AhHF69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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