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契約自由可以自由到什麼地步?
※ 引述《senjor (哞哞)》之銘言:
: 很多人會訂定婚前協議書或者交往協議書
: 在婚前協議書跟交往協議書上面訂了很多契約
: 雖然人可以自由的訂定契約
: 不過契約內容不能違法也不能違背但書跟公序良俗等規定
: 但是『公序良俗』卻是一個非常自由心證的東西
: 現在到底是什麼樣子的簽訂契約才是被法律認可的呢?
: 小弟以下舉幾個例子,有概念的大大們可以幫忙看一下哪些是成立的嗎?
: 結婚相關類的:
: 1. 若甲方沒有每月給乙方3萬元以上生活費,則必須無條件同意離婚。
: 2. 若乙方每生一個小孩,甲方則必須給予乙方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 3. 若乙方一周不願意與甲方發生至少兩次的性關係,則無條件同意離婚。
: 情侶相關類的:
: 4. 若任何一方與兩人以外之任意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則需賠償對方新台幣三十萬元整。
: 5. 如果乙方沒有每周打掃室內兩次,則需給予甲方一千元整,每周分開計算。
: 其它誇張例子:
: 6. 乙方從X年X月X日起一年內,若有一日沒到XX市XX路XX號報到,依未到日數需給予
: 甲方每日新台幣五百元整。
: 7. 無任何理由即簽署本票三十萬。
: 8. 因女朋友要脅分手,為了挽留而簽署三十萬本票。[但女友並沒因此承諾不分手]
: 9. 承上,女友分手時,男方是否有權利將本票要回或不認帳。
: 其實小弟只是想多了解一下契約到底能簽到什麼程度?
: 如果覺得太麻煩不想回答的大大,可以看過就算了,謝謝 ^^a"
: 也先謝謝願意幫忙解惑的大哥大姊們。
1.這題是附有解除條件的契約,違反公益上公序良俗,基本上是無效,除非給付與離婚由
當事人表示可以分開,則離婚為有效
2.雙方合意即可成立契約,有效
3.無效
4.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可成立
5.同第4題
6.同第4題
7.如果實際上本人無給對方30萬的意思,但還是給了對方30萬元的債權,依民法86條規定
此真意保留意思表示(單獨虛偽)仍然有效,此贈與契約仍可成立
8.有違反民法72條之虞(公共良俗),有可能為無效
9.第8題契約若無效,則男方即無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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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7.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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