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 刑事寄傳票要求我爸到案說明

看板LAW作者 (七號倉庫)時間15年前 (2009/07/02 21:29),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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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371520 (夢的開始~~)》之銘言: : 標題: [請問] 刑事寄傳票要求我爸到案說明 : 時間: Thu Jul 2 18:57:04 2009 : 有一位刑事寄了傳票給我家,要我爸於下星期日到案說明…。 : 這傳票沒用掛號,而且傳的時間是星期日…。 : 是不是有問題啊?之前我爸跟刑事他朋友之間有一點點誤會…,詳情我並不清楚。 : 之前他是用電話叫我爸去找他,感覺上好像是想要私下做處理…。 : 現在我應該怎麼處理呢?請各位幫幫忙…,我 : 不能讓外人莫名其妙的欺負我的家人…。拜託…。 第 71 條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第 71- 1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6 條 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都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通知書是否有符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96.32

07/02 21:33, , 1F
警察用的應該是通知單,不是傳票。
07/02 21:33, 1F
文章代碼(AID): #1AJBOpF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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