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結婚的效用

看板LAW作者 (none)時間15年前 (2009/06/05 19:58), 編輯推噓4(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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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法律有沒有規定結婚才能生小孩? 如果沒規定, 那沒結婚生下的小孩有沒有法律上 的父母? 如果有, 那就代表父母不一定是結婚的. 那麼要結婚做什麼? 都不要辦結 婚, 要生小孩就自己生, 何必再多個結婚程序來制約自己? 如果規定不行未婚生子, 那未婚生下的小孩人權何在, 小孩也是人, 法律不能不承 認無辜的小孩. 問題二 聽說法律有規定, 夫妻有行房的義務, 那是不是代表如果一方想要行房, 另一方沒 權力一直拒絕. 那樣的話, 就和人權相矛盾, 人變得沒有主控自己的自由. 還是說 當初簽下結婚證書時, 就已經簽下賣身契, 同意自己願意遵守法律的規定, 所以是 自己自願放棄人權? 法律這樣的規定, 合理嗎? 問題三 法律規定不能賣淫, 可是沒規定不能未婚性行為, 也沒規定不能送別人錢. 可是賣 淫是未婚性行為和送人錢的組合, 兩件不犯法的事組合起來卻犯法, 這樣的話產生 矛盾, 因為賣淫者可是自願和對方發生關係, 買淫者是送她錢. 沒人犯法阿? 問題四 據說沒穿衣服在公共場合出現叫做妨害風化, 可是你看小狗小貓有穿衣服嗎? 衣服 是人以外的東西, 裸體是自然的現象, 會迷亂人心是看的人的想法, 裸體者為何需 要為別人的想法背負責任, 那代表別人的作為可以造成自己的罪行, 那不合理阿. 不要問太多 先問這樣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00.246

06/05 20:21, , 1F
我覺得第一個問題很妙...民間故事不是有"私生子"嗎?
06/05 20:21, 1F

06/05 20:48, , 2F
1.與母親婚生,但與父親需經認領,立法考量一者是傳統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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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0:49, , 3F
另一原因是有父親未必是對子女最佳利益.
06/05 20:49, 3F

06/05 20:51, , 4F
2.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不能人道"只是婚姻得撤銷
06/05 20:51, 4F

06/05 20:52, , 5F
事由,所謂不能是指永久的,無法治癒的"不能",也並不課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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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0:53, , 6F
房的義務,想硬上還可以告強制性交咧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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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0:54, , 7F
補:法律規定是有同居義務 不是行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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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0:56, , 8F
3.一者在於有對價關係,比如說送禮沒事,官員執行執務也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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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0:57, , 9F
第一個問題:沒有這規定,所謂的私生子就是這樣來的(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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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0:59, , 10F
但是送禮給官員讓他執行職務就叫行賄/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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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00, , 11F
至於3.4.妨害風化罪章一些罪名的可罰性也不是沒學者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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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03, , 12F
因為這都屬於傳統對性的禁忌,文獻很多不妨輸入罪名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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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04, , 13F
那個,不是沒有相關規定,仔細說明的話其實就是親屬編父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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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06, , 14F
女那一段關於婚生推定,非婚生子女,以及認領,準正這些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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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06, , 15F
但趴啦趴啦一大串,所以建議原po去看書,這個只要親屬法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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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09, , 16F
科書(看是選三人共著或三戴或林秀雄老師在月旦發的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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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09, , 17F
應該都會有解釋才對Orz
06/05 21:09, 17F

06/05 21:11, , 18F
不過我個人是衷心的建議原po去修課.....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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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1:23, , 19F
喔 我是說"結婚才能生小孩"的規定 這個我記得沒有規定吧?
06/05 21:23, 19F

06/05 21:47, , 20F
我覺得有查理兄的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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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 23:16, ,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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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08, , 22F
因為我國離婚採破綻主義,婚姻有不能維持之事由可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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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II的概括就相當程度體現這個原則.但並不表示夫妻間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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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福美滿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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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13, , 25F
否則豈不強迫婚姻中之一方要配合他方之洩慾,此等要求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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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14, , 26F
人性尊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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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16, , 27F
也就不會有那種約定婚後做愛次數與配合的契約會被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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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17, , 28F
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由此皆可見,行房並不是義務,只是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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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18, , 29F
活不美滿可能構成婚姻的破綻,蓋婚姻的目的在求男女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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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19, , 30F
之結合,故而可能該當於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而得以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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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20, , 31F
離婚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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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25, , 32F
77年台上639判決這一句斷得很中肯"夫妻間行房事,固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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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00:26, , 33F
之內容,然仍須彼此協調溝通,始得為之。",茲引之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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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AGXSZ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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