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這樣重傷害成立否?

看板LAW作者 (TP for my bunghole)時間15年前 (2009/06/02 16:55),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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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行為: 凡可能破壞他人身體或健康之任何行為均屬之, 手段上不論為直接、間接、有形、無形,動作、言語等,皆無不可。 即使係使用裝神弄鬼或恐嚇、脅迫之手法致人精神之健康受重大打擊,亦屬傷害之別。 何謂重傷: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由於有些精神疾病如憂鬱症、焦慮症等,是屬於健康上不治或難治之症 那麼如果有人使用不管是直接、間接、有形、無形,動作、言語等手段 造成他人憂鬱症或焦慮症發病、復發或加劇,是否成立重傷害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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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會面臨因果關係證明困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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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與否先不論.是否連去警局報案都不行了.尤其是今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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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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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生命垂危 好不容易救回一命 這種社會通念的重傷如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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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五官四肢毀敗或嚴重減損的情況 法律上都不認為是重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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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何況精神疾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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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能証明好了...我覺得重傷罪是在於對身體健康造成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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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性的嚴重傷害 像斷手斷腳 精神疾病應該不太像這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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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太容易治,但還是有恢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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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9EZgw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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