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刑法實例題討論(涉185-3、276、294)
※ 引述《griswold (昨夜西風凋蔽樹)》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刑法實例題討論(涉185-3、276、294)
: 時間: Mon May 25 17:29:54 2009
:
: Q:
: 甲深夜駕車行經偏僻無人之馬路,不自覺加快速度。不意,忽然有半夜巡田之農夫
: 從路旁走出,某甲煞車不及迎面撞上。某甲下車查看,發覺某乙奄奄一息,心想這裡
: 離醫院有點遠,就算送到也無救。於是加速駕車離去。沒想到某乙只是腦震盪,卻因
: 無人救助而冷死在路上,試問甲之刑責為何?(出處:爭點三合一 法毅)
: A:
: 爭點三合一 法毅 :過失致死 有義務遺棄 肇事逃逸 (後兩罪法條競合後與前罪併罰)
: 刑法分則 方律師:過失致死 肇事逃逸 (前後兩罪數罪併罰)
: 個人想法 :過失傷害 有義務遺棄致死 肇事逃逸 (後兩罪法條競合後與前罪併罰)
: --
: 疑問:
: 解題一開始即論甲過失致死,認為乙死亡與甲之衝撞有因果關係,故本罪該當。
: 接著再論有義務遺棄罪,這樣解釋的話,乙已死亡,對屍體何來遺棄罪之適用?
怪哉 甲決定離去時 乙尚未死亡 何來屍體之說
: 若再論以有義務遺棄罪,是否有雙重評價的問題??
: 個人認為應先論過失傷害(因為乙只有腦震盪並未死亡)
: 接著論有義務遺棄致死以及肇事逃逸,後兩罪法條競合後與前罪併罰
你可以參考林山田刑總下冊中關於「不罰前行為」的例子
基本上除非駕車撞擊行為的客觀歸責被阻斷 否則該行為應可受歸責
至於遺棄 需注意的是 此處乃不作為 而不作為的因果關係乃是假設的因果
故駕車離去行為也很容易認定因果與歸責 此時 參考林山田書上的例子
或許可以承認前面的過失致死係不罰的前行為 準用法條競合之法律效果
僅論以不作為遺棄致死即可充分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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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父母應該像園丁,給樹木澆水,除蟲之後,就看他生長。
我們不會規定玫瑰要變成茶花。但是許多父母常常想把香蕉種成蘋果。
~ 袁瓊瓊《孩子沒有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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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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