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這樣也構成公然侮辱嗎?

看板LAW作者 (@SYD)時間16年前 (2009/05/24 12:05), 編輯推噓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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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作者: peter16 (@SYD) 站內: ask 標題: [請問] 這樣也構成公然侮辱嗎? 時間: Sun May 24 11:45:47 2009 作者 kissmypipi (屁屁) 標題 劣文退回(引戰)[問題] 曹錦輝好厲害 (fwd) 時間 Sat May 23 23:56:19 2009 ─────────────────────────────────────── ※ 引述《kissmypipi (屁屁)》之銘言: : 六局上半 最後出局是泰山打滾地 : 那個振臂歡呼 : 把全場的氣氛帶到最高潮 : 換局之後 馬上打出大局 : 大將之風的展現!! : 小曹 加油!! 噓 peter16:白痴,,,,,,,,,, 60.241.124.207 04/25 23:29 由於pacohung版主針對此類推文提告 (公然污辱罪) 成功了 帶給我很大的鼓舞 你放心 只會罰9千跟有前科 不信的話你可以問pacoh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83.209 請問板上各位大大 收到這樣的信我可以怎麼回應? 且 這樣就構成了公然侮辱嗎?(我的推文內沒有明確針對對方) 我剛剛爬過文 是不是要等到法院通知? 要是我現在人不在國內 可以怎麼做呢? 先謝謝大家的回應 :) 以後在ptt 我還是少說話吧 即使對方擺明了是引戰文 我還是不應該那麼衝動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1.124.207

05/24 11:46,
也要他有那個能耐
05/24 11:46

05/24 11:46,
生活法律板?
05/24 11:46

05/24 11:47,
通常是利用人不想往來跑法院的心態和解
05/24 11:47

05/24 11:47,
沒有像P版主一樣告20人以上 他是划不來的
05/24 11:47

05/24 11:47,
和解 = 道歉 + $$
05/24 11:47

05/24 11:48,
也未必告的起來 嚇嚇你而已
05/24 11:48

05/24 11:49,
要是這麼容易 PTT早就一堆人被告翻了
05/24 11:49

05/24 11:49,
謝謝你們 我也去生活法律版問問吧 謝謝 :)
05/24 11:49

05/24 11:50,
只告一個人 光是她自己的時間/金錢 就吃不消了
05/24 11:50

05/24 11:50,
完全符合啊……
05/24 11:50

05/24 11:51,
恩 謝謝n大 我剛剛也是想說 就給他打官司吧 我不想和解
05/24 11:51

05/24 11:52,
這樣真的算是嗎?"假設一下" 如果我說是指小曹的舉動咧?
05/24 11:52

05/24 11:53,
我怎麼看都沒有指名道姓 侮辱個鬼= =
05/24 11:53

05/24 11:54,
我只是疑惑公然侮辱這樣就構成了嗎 不需要明確對象?
05/24 11:54

05/24 11:55,
搞不好你是要推其它篇,推錯推成他這邊XD
05/24 11:55

05/24 11:55,
告不成吧 叫他去把PttHistory我發的懶人看完一下
05/24 11:55

05/24 11:55,
被告的至少都要提到"版主"兩字
05/24 11:55

05/24 11:56,
這樣告的成 叫他把最後的判決書拿來給我拜一下
05/24 11:56

05/24 11:56,
恩 謝謝 我的推文連主詞都沒有 不知道他可以怎麼確認我
05/24 11:56

05/24 11:56,
是在說他...所以才想來問問看 :)
05/24 11:5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1.124.207

05/24 20:32, , 1F
已構成公然汙辱囉!! 因為你是順著的他文 推:白痴
05/24 20:32, 1F

05/26 01:34, , 2F
我不禁想給你一"2"…敢罵敢當好不好!還硬扯沒指名到姓,
05/26 01:34, 2F

05/26 01:35, , 3F
只要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情狀,可以確認你在罵誰就
05/26 01:35, 3F

05/26 01:36, , 4F
可以成立。試問:你在大街上對著一個人「白痴」!
05/26 01:36, 4F

05/26 01:37, , 5F
然後跟他說,我可沒指名到姓唷~~~你覺得這樣沒有公然悔辱
05/26 01:37, 5F

05/26 01:37, , 6F
嗎?尊重他人人格權,好嗎?
05/26 01:37, 6F
文章代碼(AID): #1A6CTps8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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