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租賃與保證人

看板LAW作者 (大律師)時間15年前 (2009/05/22 20:08), 編輯推噓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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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YNGG (喵咭啦~~)》之銘言: : 拜託高手回答了~~~ : 一、甲向乙承租房屋一棟,雙方口頭約定每月租金2千元,租期為3年,但未簽下任何書面 : 契約。其後乙將房屋賣與丙,丙買受房屋移轉登記完成後,要求甲立即搬離,但甲表 : 示 仍繼續有支付租金與乙,故不願搬遷,請問甲、丙何人有理由? 我先稍微整理一下他們之間的關係 甲為承租人 乙為所有人 丙為買受人(新的所有人) 根據民法第422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而未以字據(契約)訂之者, 視為不定期租賃。所以既然是不定期租賃,因而租賃期限理論上"尚未確定"。 嗣後,縱然所有人乙將不動產讓與第三人丙,原本存在於甲與乙之間的租賃契約,仍然有效 存在,根據第425條之規定,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因此甲可以租賃契約存續中,拒絕搬遷。惟乙於出賣該不動產後,仍繼續收受來自於甲之 租金,對此部分,丙可以向乙請求交付來自於甲所支付之租金,其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大致上致這樣啦,我也不再贅言,一般來說,甲之理由較為"充分"!! 就醬 : 二、丁向銀行個人信用借款2百萬,戊為丁之普通保證人,其後丁不願還款亦不知去向, : 請問戊是否需償還丁所積欠之債務?又戊如果是丁之連帶保證人,則情形是否會有 : 所不同? : PS : 再請問普通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 有何差別阿......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不是唸法律的也知道,戊一定得償還丁所積欠之債務。 如果戊是連帶保證人,情形應該並無不同。 你如果想知道 普通保證人 跟 連帶保證人 到底有哪邊不一樣 我建議你翻法條 自己慢慢一一比對 民法第271~293條+第739~756條 因為太多小細節了 不太可能在這邊 幫你做功課XD -- 人不是在圖書館 就是在往圖書館的路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22.64

05/22 21:50, , 1F
425II,不定期限租賃沒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05/22 21:50, 1F

05/22 22:01, , 2F
樓上的 第2項是說: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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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2, , 3F
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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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3, , 4F
而本件事實上是有期限的(3年) 只是表面上是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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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4, , 5F
這個概念不是很好懂 我等於是在走法條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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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5, , 6F
422視為不定期限租賃,這裡已經擬制了,沒有其它可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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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6, , 7F
不過閣下也是可以持你的那個見解 也是很有道理的!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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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7, , 8F
你好像沒讀懂第2項唷 第2項是說 未經公證的 本件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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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7, , 9F
這沒有什麼邊緣不邊緣,第2項本身就是對買賣不破租賃的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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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8, , 10F
期限逾五年 本件沒有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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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未定期限者 本件有定期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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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9, , 12F
所以 應該不能全然適用第2項哩 所以我說見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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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09, , 13F
可是你的是"傳統見解" 我的是"新進見解"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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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12, , 14F
視為已經是法律的擬制,不受當事人主觀認定所限,亦不容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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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13, , 15F
至於買賣不破租賃的簡單介紹,如果懶得去翻債各或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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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14, , 16F
我懂你的意思 你是就法論法 可是"審判中"會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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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 這不是當事人得主觀認定唷! 是當事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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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一篇林誠二老師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限制溯及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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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16, , 19F
因為本件承租人是屬於弱勢 在審判上 很難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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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詳細法理,可以參閱更早期王澤鑑老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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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16, , 21F
學術跟實務常常有扞格滴 有空多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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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17, , 22F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425條規定之適用.準用及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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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18, , 23F
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代表審判長不會無視3年的"租期"
05/22 22:18, 23F

05/22 22:18, , 24F
你說的那一套國考可行 上法院 不一定100%如此
05/22 22:18, 24F

05/22 22:19, , 25F
還有具體案例在適用條文上難有那種100%全然適用滴
05/22 22:19, 25F

05/22 22:23, , 26F
還有你講的那套傳統見解 大家很難不懂滴
05/22 22:23, 26F

05/22 22:24, , 27F
只是國考時你的答案只有守舊 欠切新意 也未必是好事吧
05/22 22:24, 27F

05/22 22:24, , 28F
所以才會提出管見 這是我的管見 為了替承租人找到出路
05/22 22:24, 28F

05/22 22:25, , 29F
就這樣而已壓 還有 國考不是只有唯一的一個答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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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44, , 30F
這兩條都要用還加上不溯及既往的庭推,適切的實務判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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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2 22:44, , 31F
參板橋地院93簡上45,士林地院97訴1185.
05/22 22:44, 31F

05/22 22:53, , 32F
至於參酌422之立法理由與425之修正理由,口頭約定就起死回
05/22 22:53, 32F

05/22 22:56, , 33F
生,這個見解與422之立法意旨顯然有所牴觸.
05/22 22:56, 33F

05/22 22:57, , 34F
亦不足以體現425之修定為防杜流弊並保護債權人之旨.
05/22 22:57, 34F

05/22 22:58, , 35F
謝謝D大也謝謝大家 我懂了 ^^
05/22 22:58, 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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