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相關問題

看板LAW作者 (幫助幫助教唆幫助教唆)時間15年前 (2009/04/14 21:1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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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kum (微光)》之銘言: : 最近在演練實例題的時候,遇到了瓶頸,三番兩次和同學討論卻愈來愈混亂T_T, : 詢問相關科系的老師也仍然沒有結論。 : 所以,想來板上請教各位,幫助我釐清觀念, : 因為我覺得當很多個概念同時出現在一個情境之中,就會變得複雜...... : 我閱讀過相關理論的書籍,可是還是有些疑問,麻煩各位了。 : 1. 獵人甲、乙素與林務官丙有仇。某日甲、乙不約而同到森林打獵,發現丙正在森林中 : 散步。甲、乙認為機不可失,分從不同方向,在毫無約定的情況下,幾乎在同時間各開一 : 槍,分別擊中丙之心臟及腦幹。嗣後甲乙均被逮捕,依鑑定報告,甲、乙之槍擊行為均足 : 以單獨致命。但依偵查結果,無法確定甲、乙何人先開槍。試論甲、乙應如何論罪。 : 我的想法:甲與乙兩人皆需負殺人既遂之刑責,得依刑法第271條論處。 :      這題我比較可以確定,只是在無法確定誰先開槍的前提下, :      是不是以"條件理論修正版"來解釋其因果關係就可以解決了? 嗯,這個問題這樣看吧 ... 以傳統,最原始的條件論,完全以事實上,自然界的因果律來看,記得那幾個判斷規則嗎? "對於一具體結果之發生,所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條件,都稱為造成此一結果的因。 倘若可想像其不存在,而結果仍會發生,則不具被因果關係。" 這句話挺文言的,舉個實例,甲拿刀子刺入乙的心臟時,丙正好經過目睹這一切。以條件 論的公式來說就會這樣講: "對於乙死亡的結果來說,不可以想像如果沒有甲拿刀子刺入,乙仍會死亡。但可以想像即 使丙不經過,乙仍然會死亡。" 回到你這個問題,如果依條件說傳統版,甲可以主張自己不存在,丙仍會死於乙的槍下;反 之,乙亦可以主張自己不存在,丙仍會死於甲的槍下。因此,兩人對於丙的死亡都可以主 張無因果關係,但兩人主觀上皆出於殺人故意,故兩者均論以殺人未遂。 但這樣是不是有點怪呢? 所以才會有修正版,其實修正版只是說,甲乙你們兩個混蛋皆不 能如此主張罷了。解決之道是要具體檢驗,究竟是甲還是乙造成丙的死亡,如果可以確定 是甲,那麼甲既遂,乙未遂;如果確定是乙造成丙死亡,那麼乙既遂,甲未遂。但依你的 題意,在無法確定情況下,依有利於行為人之原則,兩人皆論以未遂。 所以並不是一定就兩人未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179.195

04/16 18:50, , 1F
真的很感謝所有提出見解給予指教的各位:) 我的觀念還需要
04/16 18:50, 1F

04/16 18:51, , 2F
念得更清楚才行。
04/16 18:51, 2F
文章代碼(AID): #19v8otCV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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