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是臺上字和臺字?

看板LAW作者 (小九)時間15年前 (2009/03/14 21: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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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ipleplay (tp)》之銘言: : 請問常常會看到裁判字號上有: : XX年臺上字第XX號 或 XX年上字第XX號 : 請問臺上與上有什麼樣的意義? : 是不是"臺上字"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而"上字"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 : 還是"臺"這個字僅表示此判決是在播遷來台灣後所做的判決, : 也就是說"臺"表示台灣? : 所以"上字"就代表不是在台灣的法院所做的判決? : 請各位解惑!謝謝 你說的這兩種說法都是正確的 你可以上法源去看看就會知道 台上字一定是最高法院判決 但如果只有上字的話 如果是民國三十八年前的 都是最高法院判例 裁判字號: 18 年 上 字第 26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債權之行使,通常雖應對特定之債務人為之,但第三人如教唆債務人合謀 ,使債務之全部或一部陷於不能履行時,則債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得依 侵權行為之法則,向該第三人請求賠償。 如果是之後的 通常是高等法院判決 不過一般很少人會去引用高等法院的判決 除非是打官司的時候 實在是沒有其他的最高法院判決可以援用 才會拿出來用 裁判字號: 97 年 上 字第 147 號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要旨: 參酌民法第 191 條之 3 制定之立法理由,乃因近代企業發達,科技進 步,人類工作或活動之方式,伴隨繁榮而產生危險之機會大增,諸如工廠 業者排放廢水廢氣、桶裝瓦斯業者裝填瓦斯、爆竹廠商製造爆竹等等,而 彼等從事危險事業者係製造危險之來源,某種程度上亦能控制危險,且經 由從事危險活動而獲取利益,如由被害人證明經營危險事業之人有過失方 得求償,實不公平,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而有此推定過失、因果 關係之立法。然此係屬「推定之危險責任」之立法,並非屬「無過失之結 果責任」之立法。故賠償義務人僅須對於有因果關係之損害負責任,如損 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者,則其與損害之間即 無因果關係,義務人自無庸負賠償責任。是以,依同條但書規定,如被告 證明損害非由其工作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方法所致者,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即可免負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43.203
文章代碼(AID): #19kx9k9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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