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阿瑪斯事件之判決!

看板LAW作者 (涉事)時間19年前 (2005/01/15 08:21),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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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plant (littleplant)》之銘言: : 阿瑪斯油輪漏油事件於90年間發生, : 於前幾日由挪威地方法院作成判決, : 雖然台灣方面獲得勝訴,但是僅獲賠九百多萬, : 卻要負擔一千六百多萬的訴訟費,結果台灣還是"賠"了.. : 相關網頁與資料如下: : http://ww2.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40111163026 : http://content.sina.com/news/77/70/7777058_1_b5.html : 小女子就結果感到不平,畢竟這件事件對台灣生態造成莫大傷害, : 除了於環保方面的疑問之外,就法律層面亦有幾點想提出一些問題, : 希望各位先進能予以解惑.. : 問題一:本訴訟為何由挪威地方法院管轄? 該輪之船東責任互保協會(Assuranceforeningen Gard) 所在地Arendal市之地方法院 : 問題二:原則上應由敗訴之一方負擔訴訟費用,為何判決中卻宣告台灣須負擔訴訟費?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求償三億,法院認有理由約九百五十三萬。 http://e-info.org.tw/news/taiwan/2004/ta04112901.htm : 問題三:於判決理由裡,法官認為這片海域雖受損,但得以自然力復原, : 即駁回我方關於復育費用之求償,是否合理? 如果依照你所給網址的判決理由摘要來看,其重點整理如下 駁回的損害項目主要有: 珊瑚復育費用(A)、漁業復育費用(B) 、觀光收入損失(C)以及稅收損失(D) 因為墾丁龍坑海域雖然為國家領海所及,但其並非為財產權之客體,因此 以國家主體所興之訴訟,就其領海海域損害之認定似應以國家因其汙染而 支出的費用或減少的收入。 因此,單單證明海域此刻確有受損不足構成請求填補損害之理由,而必須 證明以上A到D四項費用或損失係為復育海域所必要,或因海域汙染所發 生,而且還必須限定為係因阿瑪斯號漏油與相關汙染行為所致。 A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由我國出面進行復育(固定或復育受損珊 瑚)的必要性,而自然力的復原是認定有無必要的參考指標之一。另外, 法院也認為我國所提復育手段沒有實效(很可能不成功)。 B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因果關係與必要性。 C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因果關係,法院認為收入損失主要是受其 它因素影響,並且往年遊客人數的升降趨勢佐證。 D的請求,按該文其爭點在於,損害的有無,這涉及該地區的稅入認定範 圍。 : 問題四:請問我方該採取怎樣的策略上訴? : 感謝諸位大德! : 愛護也關心台灣的小女子 -- Legalservice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服 務 社 Legalservice ╭─ . ‧ I n f o r m a t i o n ‧ . ─╮ │ 地 點 台北市徐州路21號 台大法律學院大禮堂服務時間 每週六下午一點 至當日案件處理完畢為止(免費)掛號時間 週六下午十二點四十五分至兩點半 (限當日掛號)電 話 (02) 2394053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49.93 ※ 編輯: maximilian 來自: 218.166.149.93 (01/15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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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在事件發生前 台灣對於該地並無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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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他建檔的資料 所以要請求賠償卻提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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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前原狀的資料 故無法估計賠償數額 也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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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給了對造不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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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轉Botany_89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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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1w68W46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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