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關於著作權...

看板LAW作者 (唸書中的不唸書)時間21年前 (2002/12/22 14: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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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mprove (我的那個寶)》之銘言: : 我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一下,這些是我選修課程的作業, : 本身是理工科,所以這一方面的領域不是很懂,上課又沒仔細聽,所以麻煩各位了... 看起來好像是智財導or智財專論 跳脫醫療糾紛的兩派捉對廝殺 我們來看看綿羊法←努力走文靜氣質乖寶寶路線 : Q.1 甲出版社出資聘請乙創作完成一本小說,雙方並未言明著作人為誰, : 亦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誰所有.試問該小說之著作權歸誰享有?? 這題有兩個區分點 首先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而著作人格權翻老師的書有詳細說明 看來也並非本題爭點 約略簡要提及 應該就可以了吧 其次 著作財產權依甲乙雙方之約定 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或授權 兩種型態 讓與後 作者就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 若為授權 則作者仍享有著作財產權 本題中 甲乙雙方並未約定 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雙方另有約定外 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 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但出資人依該條文第三項得利用該著作 : Q.2 略述公平交易法第20條與商標法之關聯. 思考要怎樣打出來...(但我不確定老師要的是這個嗎^^:) 這樣說好了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規定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 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 不准其註冊 但是如果只使用著名標章 卻不申請商標註冊 就不在上述規定範圍 這時候該怎麼辦? 智財局為周延保護著名標章 提出商標法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 「因故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於非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 而有致公眾對其所表彰來源產生聯想,或有減弱著名商標識別性、污損或利用著 名商標信譽之情事者,視為侵害其商標專用權」 引號內是商標法未通過之草案 現今商標法並無法完全解決這種糾紛 目前多依循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請求救濟 且公平交易法並未限定使用方式 只要導致混淆即可 : Q.3 仿冒未在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專利號碼的專利產品是否侵害專利權人權益? : 專利權人能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試說明之. 這題作答僅供參考 ←糟糕..這隻沒修過專利法 翻專利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專利號數 除了有該條但書的情形外 若未標示 專利權人不得請求仿冒者賠償損害 : 以上幾題是我比較不確定的,麻煩對這方面比較懂的同學簡單回答囉~~~ : 真的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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