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療過失是否應判刑法

看板LAW作者 (找回生活的感覺)時間21年前 (2002/12/20 09:48),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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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相信很少醫療機構會故意殺人,而且,故意殺人可以直接適用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予以極高刑度之處罰,因此,在此不討論醫療中的故意殺人。 醫療過失並不只有"醫死人"的一項而已,基本上,我個人認為可以這樣分類: (1)管理過失 (2)護理過失 (3)治療過失 其中,關於治療過失,個人以為不宜以刑罰法律予以處罰,否則,以後不曉得 還有哪個醫生敢醫治那種命在旦夕的病患,但這種患者,往往才是最需要被醫治的。 況且,治療過失根本很難認定,有時候是患者自己的時候到了,在有限的醫療技術 之下,實在也救不了他;如果把治療過失也納入刑罰處罰,那麼,國家偵查資源,真不 知要浪費多少在無意義的偵查和訴訟之上。 至於管理過失,個人以為還是用刑罰處罰比較好。原因無他,只因為,如果不用刑罰 處罰管理過失,而只用民事賠償解決,那麼,如果有一間大醫院在計算"管理經費"和 "過失賠償風險"之後,發現前者大於後者,那麼,這間醫院就不會太在意管理。 況且,患者家屬有時處在相當弱勢無助的地位,而民事訴訟是完全的對抗主義,對患者 家屬來說,當他們發動訴訟時,是不是要考慮,他們沒錢請大律師,醫院卻可能可以 請一個律師團來跟他們耗?而且,以患者家屬之弱勢,要他們去哪裡蒐集足夠證據? 但是,如果有國家刑罰權隨時伺候,一則院方不敢疏忽管理,二則,一旦有管理疏失, 國家有足夠的資源和公權力可以控告院方,畢竟國家刑罰權與偵查權的發動,都伴隨 著龐大的國家機器。 至於護理過失,個人認為,護理人員不具有管理權力,也不具有醫師的業務特殊性, 打個針也會打錯,那跟刑法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定義,有何差別? 因此,固然可以以特別刑法規範其處罰,但或許也可以直接適用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 業務過失致死的規定,予以處罰。 而這三項過失背後,都有所謂"受雇人侵權"的問題,可能使醫院必須負賠償責任。 然而,就現況而言,儘管民法一八八條第二項規定所謂"衡平責任",但是,據說這 個條文是民法出了名的無用條款,因此,醫院管理人員,醫師,護理人員過失致死 的情況,只要醫院能證明其雇用該人員時無過失,好像也沒辦法要醫院賠錢。 而如果要管理人員,醫師,或護理人員自己賠錢,說真的,那只會讓人命看起來很不 值錢而已;剛出道的醫師月薪七萬五左右,當到主治好像也才二十幾萬,更別說管理人員 或護理人員,恐怕是更賠不起人命的錢。 所以,民事賠償,其實幫助不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0.6.22 ※ 編輯: ltlfox 來自: 218.160.6.22 (12/2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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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侵權轉向消保七及契約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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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民訴二七七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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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擬往保險制度發展,先保障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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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140.112.221.212 12/20, , 4F
醫療糾紛打起來很長,我懶所以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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