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友,
交通罰單的Due date是以黃單上的日期為準呢,
還是以法院寄來的courtesy notice為準?!
因為最近在等visa,因為辦太久辦到不能領temporary license(舊的到期了)
(temp license需有效身分超過60天以上dmv才能給發)
沒有visa就沒有新的licese,
再加上那麼不湊巧的被臨檢到!
有國際駕照+台灣駕照也不被警察承認,
硬是開了我一張單,
叫我拿到temporary license再去法院消單~
不過等visa approve,都等到罰單快過期了!
所以在此請教版友們~拜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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