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何在本版轉錄新聞門檻要訂這麼高?
看板Korea_Travel作者rickhsu (TINNMINN/RBSAUD)時間6年前 (2017/12/04 21:27)推噓1(1推 0噓 11→)留言12則, 2人參與討論串9/9 (看更多)
請搜尋公告關鍵字即有水桶公告列表
不另通知為不另為多篇公告之意
※ 引述《gavin79115 (風中蟾蜍)》之銘言:
: 新手韓國自助旅行者路過 剛好看到這串討論 想給板主一些板規修改建議:
: 現行板規
: B.發文/推文內容包含下列事項者,板主得逕刪文章或劣退或水桶,不另板上通知
: ^^^^^^^^^^^^
: 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七日以上之水桶或退文處分,情節重大及累犯者得永久水桶
: 在SYSOP板精華區:
: 【精華文章】 ◆ ═════════════════板務部★ 看板《SYSOP》
: 我在哪? z-23-14-7
: SYSOP
: 23. ◆ PTT 法規集
: 14. ◆ ═════════════════板務部★
: 7. ◇ 水桶該處分應公告
: 已明訂水桶處分必須公告,惟公告方式不限每筆使用文章公告,可以使用置底文功能編輯
: 另外,依同精華區另一篇公告:z-23-14-6
: SYSOP
: 23. ◆ PTT 法規集
: 14. ◆ ═════════════════板務部★
: 6. ◇ 劣文新規範
: 提及使用劣文功能(其實現在PTT已更名為退文功能)必須於板規詳細訂定劣文給予的條件
: ,若板規沒有相關規定,或是沒有依照板規施行,該劣文無效。
: 本板板規B中提及:視情節給予警告或七日以上之水桶或退文處分,僅以情節輕重而判定是
: 否給予禁言處分或退文處分,在許多小組申訴案判例被認為不夠明確揭露劣文條件。
: 像板規D條列式訂定某些情況逕行退文就比較沒爭議,以上給板主參考。
: 最後,還是老話一句,板主辛苦了,也請大家多多體諒無給職的板主,為了維護看板秩序
: 及讓更多使用者能有更好的環境來查詢及討論,每天要付出很多時間來管板,非常辛苦!
板規皆為條件條列式
B1-B13 如同D1-D5已經列舉條件
已此次新聞修改板規B13為例
13.不禁止轉錄轉貼新聞,但發文門檻為需在版面上搜尋達『10』篇
以上由版主認定有用的回文或心得文,並每篇新聞都需加上100字
心得及文章須附上來源
我想條件非常清楚
在板規規定之刑度內量處即符合站規,須因個案考量各別情狀
請理解為達到所有版規B跟版規D下所列任一條件即得退文,
但須考慮文章實用性、動機、態樣是否為常業行為等等多種情況,未必唯一退文
又考慮於同樣雖屬違規但內容實用,且無法一一窮列所有文章適當條件
故保留裁量空間,由版主心證裁量
類似的精神 你如果跑去問任一個法官
殺人到底是死刑/無期/有期給我個明確揭露
不知道法官會怎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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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05.20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orea_Travel/M.1512394078.A.461.html
※ 編輯: rickhsu (59.105.201.25), 12/04/2017 21: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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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ckhsu (59.105.201.25), 12/04/2017 22: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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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ckhsu: 另外去看了站規 只有必須公告
※ 編輯: rickhsu (59.105.201.25), 12/04/2017 22: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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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ickhsu (59.105.201.25), 12/04/2017 23:38:17
※ 編輯: rickhsu (59.105.201.25), 12/04/2017 23:51:3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