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交易
ESPN提供的交易測試儀
http://games.espn.go.com/nba/features/trademachine
RealGM的交易檢查機
http://www3.realgm.com/src_tradechecker/1/
交易是個很好的補強手段,也是迅速步入強隊的方法,但一個交易,雙方總是會希望各取
所需。
Q1.為什麼要交易?
為了補強陣容中彼此的漏洞?
ex:超音速得到 Chris Wilcox
快艇得到 Vladimir Radmanovic
為了取得明年的薪水空間?(下例中的老鷹隊)
ex:老鷹得到 Terrell Brandon、Randy Holcomb
76人得到 Marc Jackson、Glenn Robinson
灰狼得到 Latrell Sprewell
尼克得到 Keith Van Horn
註:當年的 Terrell Brandon因膝傷,他也極可能即將宣布退休,而得到 Brandon 的
老鷹將可在明年二月因此得到約一千一百萬的薪資空間
為了不要讓自已的球星明年投入市場而血本無歸?(下例中的國王隊)
ex:溜馬得到 Predrag Stojakovic
國王得到 Ron Artest
註:這個例子我有點忘記當時的情形了,如果有錯請指正
Q2.交易的普遍情形
1.不輕易和同區球隊交易
ex:湖人熱火交易
將O'neal這種在兩三年內,仍算得上第一中鋒的球星交易出去,如果是交易給同區的
球隊,那麼在將來的季後賽中,搞不好就會三不五時看到兩隊對抗的畫面,所以要是交易
球員,將會盡量的避免資糧與敵的情況發生。
2.不輕易交易隊上的球星
交易球星,通常是一個球隊走到窮途末路時,方會出現的打算,一般而言的交易都是
為了想辦法打造以球星為核心的球隊。
ex:灰狼交易(由2003的交易來Cassell、Sprewell,到現在的交易來Davis等人...)
Q3.如果要開始討論交易,如何交易?交易有什麼條例、限制?
首先可能要先了解的,就是TPE了
借用NBAGM板nownow大的文章
詳盡全文在此:http://blog.xuite.net/now.now/nba
在NBA的勞資雙方所簽訂的集體議價協定中,關於交易方面,只要團隊薪資未超過團隊薪資
上限,且交易之後的團隊薪資不超過上限加10萬,球隊交易球員並未受到限制。
但以目前的情況來看,團隊薪資未超過上限的球隊少之又少,因此大部分的球員交易都需
要透過一些例外條款(exceptions)來進行及完成。和交易有關的例外條款有Traded Player
Exception、Minimum Salary Exception及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三種。另外還有關
於選秀權、現金、先簽後換…等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將在《交易規則》系列的文章中一
一說明。
Traded Player Exception
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在做交易時,最基本的一條規則是:不管你送出去的球員薪資多少,
最多只能換回「送出去的球員的薪資乘上1.25再加上10萬」的球員,人數則不限,可一換
一、一換多、多換一、多換多。例如A隊要拿一個年薪1000萬的球員去交易,最多只能換
回(1000*1.25+10)萬即1260萬的球員,一個或數個。這是最簡單的情況。
此外,TPE的規則下還有另一種情況,請先看下面的例子:
C隊超過薪資上限,D隊低於薪資上限200萬,C隊用一個200萬的球員和D隊換一個未來首輪
選秀權(計算交易薪資對等時視為0元)。對A隊來說,200萬換0沒問題,對D隊來說因為有
空間可以吃下200萬的球員,所以也沒有問題。
在上面的例子中,C隊用200萬換來0萬,在交易成立的同時,他們會得到一個叫做TE(Trade
Exception)的東西。在一年內,C隊可以拿選秀權(交易價值0加上這個TE向任何一隊換回
一個最高年薪200+10萬的球員。意即:C隊先把200萬拿去換0萬,經過n天後再拿0萬換回
210萬(210萬是上限),好像這筆交易是經過了n天才完成一樣,不若一般的交易是直接拿
200萬換回210萬立即完成。這個TE就是讓他們來補回之前「損失」的200萬(0-200=-200)。
另外,如果球隊換回來的不是選秀權而是球員,只要換回來的球員薪資比換出去的少,也
同樣可以獲得TE。如E隊用一名年薪500萬的球員換回年薪450萬的球員,就可獲得金額50萬
的TE。他們可用這個TE,補回他們之前「損失」的50萬回來(450-500=-50)。但是,只有在
球隊在用TPE的規定交易出「一名」球員才會產生。如果F隊用一名300萬加一名200萬共「
兩名500萬的球員換回一名450萬的球員,雖然換出去的比換回來的多,但並不會獲得TE。
關於金額上要注意的是,在立即完成的交易中(即直接200萬換210萬),用TPE的規定,兩
隊最高都可換回送出去的薪資總額*1.25+10萬的球員(所以其實200萬最高可換回260萬)
,但若是使用TE,則只能換回TE+10萬的球員。
TE的金額只能用在交易,不能拿TE的金額當成薪資空間來簽自由球員,而且不得搭配其他
球員一起交易(或是與TPE或其他條款結合使用)。譬如球隊不能拿一個年薪300萬的球員
加上200萬的TE去換回最高300*1.25+10(TPE)+200(TE)=585萬的球員,意即不能把TPE的額
度和TE的金額加起來使用。但是會有某些比較特殊的情況,在這一部分的最後會舉例說明
。
TE的金額可以分開使用。即如果球隊有一個500萬的TE,可以先拿選秀權換來一名300萬的
球員(如此還剩200萬的TE),再拿選秀權換來最高210萬的球員。
最後來看兩個較複雜的例子:
A隊有400萬的TE,年薪1000萬的球員;B隊有年薪400萬、500萬、600萬的球員各一名。兩
隊想要一換三。根據前面的規則,A隊不得把TE和1000萬的球員結合起來換回1660萬(1000*
1.25+10+400)的球員,但是CBA中規定,球隊可自行選擇對他們有利的解釋交易的方式。此
例中,雖然看起來是一筆一換三的交易,可是A隊可以把交易拆成兩筆來看待:拿400萬的
TE換B隊400萬的球員;拿1000萬的球員換500萬和600萬的球員(1000萬可換回1260萬)。
而對B隊來說,只需將其視為一筆三換一的交易,當然也可視為600萬換nothing(得到600
萬TE)、400萬+500萬換1000萬。用這樣的方ꘊ
A可是讓本來看似不成立的交易變成成立,或是本來無法獲得TE但最後得到TE。
C隊用一名年薪800萬的球員向D隊換來一名年薪700萬的球員和一名領最低薪(假設是100萬
)的球員,因為領最低薪的球員可適用下面要講的Minimum Salary Exception,用的是不
同條款,所以這筆交易可視為拿800萬換700萬(TPE),而不是800萬換800萬,因此可得到
一個100萬的TE。
最後補充一點,舊版的CBA中,是把此處的TPE稱為Assigned Player Exception,原來大家
所指的TPE就是這篇文章中的TE(同時使用TPE和TE來,兩個意思一樣)。新版的則是拿掉
APE,直接用TPE來表示這一條超過薪資上限時交易的例外條款,TPE在此已不是專指那個可
在一年內使用補回送出球員薪資加10萬的球員的條款,所以此處我僅用TE來表示可在一年
內補回球員的那個條款,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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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粗略談有關如果要交易,要知道的東西有什麼的文章
談交易案卻連條款都不清楚、連有什麼限制都不知道的話,我想交易的產生就是空穴來風
文筆和文章內容可能都不是很好,有錯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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