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NEWS] 童爬2米仿礁石 有稜有角竟無人管

看板Keelung作者 (GF#2)時間11年前 (2012/09/16 21:11), 編輯推噓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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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h961202 (阿電)》之銘言: : 基隆市耗資6億1千多萬,邀請西班牙 建築設計師,在基隆港邊打造據有海洋風的休 閒廣場, : 裡頭放上好幾塊木製的仿礁石造 景,沒想到卻被小朋友當成玩具,爬上爬下, : 但每塊仿礁石都有稜有角,要是不小 心摔了下來,後果不堪設想, 這新聞實在很爛 啥都要怪政府 政府的確是有爛的地方,但什麼都推給政府實在太好笑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二條(兒童及少年之定義)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三條(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教養)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不得使兒童獨處之情形)【相關罰則】§60、§65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六十條(罰則)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五條(罰則)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 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 止。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 嚴重。   三、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 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79.247

09/16 21:18, , 1F
你不知道現在部份的台灣人,已經養成只會怪政府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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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不是有一位登山客,其父母怪政府救人不力,救人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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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導致他們的兒子來不及被找到及送醫致死,所以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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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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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21:43, , 5F
你倒是叫新聞罵父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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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21:59, , 6F
說句實話,我看到後也覺得很三條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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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09:06, , 7F
現在就是很多低能父母啊 自己小孩子不顧好 出事了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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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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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0:43, , 9F
越來越多現在的父母不教小孩了 都給社會跟老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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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2:56, , 10F
所以媒體是最大元凶! 讓民眾誤導錯誤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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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4:02, , 11F
台灣的媒體就是唯恐天下不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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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 14:03, , 12F
但是這年頭一堆白癡父母也是事實
09/17 14:03, 12F
文章代碼(AID): #1GLT0Uy6 (Kee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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