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低收、中低收戶數/人數 高雄居全國之冠
※ 引述《beaver (海狸王)》之銘言:
恕刪...
: 以各縣市來看,低收入戶以高雄約2萬戶、4.9萬人最多,台北市戶數略低,人數為4.7萬
: 人,排名第二,新北市排第三。六都中,桃園市低收入僅7400多戶,1.9萬人最少。
: 和去年同期相比,高雄市低收入戶數和人數都減少約一成,顯示高市脫貧有一定成效。
恕刪...
以這些年來我們幫助許多弱勢家庭的經驗來說
這些統計數字很多都是毫無意義的
就實際跟社福接觸的經驗
高雄市是全國最早對弱勢族群友善的城市
全國最早開始對中低收申請簡便流程的是高雄市
之後其他地方政府陸續跟進...
很重要的事情要說三遍
中低收依據的都是全國統一的 社會救助法 社會救助法 社會救助法
至於為何各縣市的中低收入戶 戶數 差距會這麼大?
窮人都喜歡集中在某個城市?
答案其實很簡單
就以低收入戶最少的桃園市來說
當年執政者為了營造桃園是全國最富有的城市
於是要求社會局依據社會救助法的法律授權
訂立了全國最嚴格的審核作業辦法
舉一個實際案例來說
A小姐原本跟丈夫小孩在台南市申請到低收
先生死後因為工作關係帶著小孩來到桃園
於是重新申請低收
區公所承辦人員要她交出像一座山高的資料才能來送件
包含兩邊父母親跟她還有小孩這兩三年來郵局(銀行)存摺內頁要完全影印
每一筆存入跟領出都要交代流向
當然還有其他一大堆文件要申請來給承辦人員...
但是A小姐從小就是孤兒沒有父母
可是桃園查出她生父還活著
所以必須去找到生父跟他要最近兩三年的存摺還有財產清冊....
至於生父在哪?
那是你家的事自己去找
所以不能送件...
台南市政府則是簽結方式授權公權力去調生父的財力資料
所以她可以申請到
花蓮 屏東 台中...等地方政府也都是申請人用簽結方式
授權由地方政府去調財稅資料
所以申請人花了成千上萬元去影印相關文件資料
政府會相信嗎?
答案是政府還是會自己去調相關資料
這些步驟流程只是為了阻擋善良的窮苦百姓來申請的手段
於是生活困苦的桃園人還能有戶口遷的就會遷到外縣市去申請
真正窮到無法搬家的就只能餓死在桃園
所以能申請到的不少都是有錢有勢的選舉樁腳
就是大家所謂開賓士車的低收入戶
少數真正窮人在我們協助下完成這些博士論文般的送審文件通過後
因為沒有背景所以常常會被莫名理由踢出低收行列
然後再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再更改回原來身分...
所以高雄低收戶數最多不代表高雄最多窮人
而是實際反映社會上低收就這麼多人
至於其他地方政府讓窮人無法申請
變成特權才可以申請低收大家覺得好嗎?
至於那些隱藏財富的有錢人則是各地都很多
不是只有高雄
這跟源頭控管沒有關係
否則為何桃園低收反而最多有錢有勢的人呢?
越難申請反而給執政者更多機會安插自己人享受社會福利
真正需要幫助者反而被排除在外
至於高雄低收戶數逐年變少
只是反映有在做平時查核是否是隱藏財富的窮人
而不是高雄整體經濟環境有改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156.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84304946.A.453.html
→
01/13 18:59, , 1F
01/13 18:59, 1F
法律沒有規定全台灣人都只能來高雄申請低收
→
01/13 19:05, , 2F
01/13 19:05, 2F
→
01/13 19:05, , 3F
01/13 19:05, 3F
只能說統計上高雄能申請到低收的比較多人
其他地方能"成功"申請到的比較少人
不能因此說高雄窮人最多!!!
這是犯了統計上的謬誤
推
01/13 19:06, , 4F
01/13 19:06, 4F
※ 編輯: anticold (1.175.156.64), 01/13/2017 19:11:40
推
01/13 19:11, , 5F
01/13 19:11, 5F
→
01/13 19:11, , 6F
01/13 19:11, 6F
→
01/13 19:11, , 7F
01/13 19:11, 7F
→
01/13 19:11, , 8F
01/13 19:11, 8F
→
01/13 19:14, , 9F
01/13 19:14, 9F
→
01/13 19:14, , 10F
01/13 19:14, 10F
如果學桃園的話
高雄沒幾個窮人能申請到
只要花媽嚴格限制不給政治人物樁腳福利的話
保證高雄立馬變成全台最富有的城市
因為低收幾乎都不見了...
※ 編輯: anticold (1.175.156.64), 01/13/2017 19:17:56
推
01/13 19:15, , 11F
01/13 19:15, 11F
→
01/13 19:18, , 12F
01/13 19:18, 12F
→
01/13 19:19, , 13F
01/13 19:19, 13F
→
01/13 19:19, , 14F
01/13 19:19, 14F
推
01/13 19:24, , 15F
01/13 19:24, 15F
推
01/13 19:57, , 16F
01/13 19:57, 16F
推
01/13 20:11, , 17F
01/13 20:11, 17F
噓
01/13 20:27, , 18F
01/13 20:27, 18F
→
01/13 20:30, , 19F
01/13 20:30, 19F
→
01/13 20:30, , 20F
01/13 20:30, 20F
噓
01/13 20:43, , 21F
01/13 20:43, 21F
推
01/13 22:06, , 22F
01/13 22:06, 22F
推
01/13 22:16, , 23F
01/13 22:16, 23F
推
01/13 22:27, , 24F
01/13 22:27, 24F
推
01/13 22:40, , 25F
01/13 22:40, 25F
噓
01/13 22:54, , 26F
01/13 22:54, 26F
推
01/13 22:55, , 27F
01/13 22:55, 27F
→
01/13 22:55, , 28F
01/13 22:55, 28F
→
01/13 22:58, , 29F
01/13 22:58, 29F
推
01/13 23:52, , 30F
01/13 23:52, 30F
→
01/13 23:53, , 31F
01/13 23:53, 31F
→
01/13 23:54, , 32F
01/13 23:54, 32F
→
01/13 23:54, , 33F
01/13 23:54, 33F
→
01/13 23:54, , 34F
01/13 23:54, 34F
→
01/14 00:13, , 35F
01/14 00:13, 35F
推
01/14 00:34, , 36F
01/14 00:34, 36F
→
01/14 00:34, , 37F
01/14 00:34, 37F
→
01/14 00:40, , 38F
01/14 00:40, 38F
推
01/14 01:20, , 39F
01/14 01:20, 39F
推
01/14 01:33, , 40F
01/14 01:33, 40F
推
01/14 08:57, , 41F
01/14 08:57, 41F
推
01/14 11:25, , 42F
01/14 11:25, 42F
推
01/15 12:52, , 43F
01/15 12:52, 4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