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97屆幹部會議對98屆社長選舉之結論與其 …
97屆幹部會議對98屆社長選舉之結論與其解釋
發文單位: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演講辯論社94屆幹部會議
解釋日期: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
相關社團章程:第四章「幹部產生、就職、罷免、辭職、補選方式」第一節「幹部產生」
之第二小節「社長」之第三、四條
一、 解釋之緣由: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演講辯論社於2007/4/13/12:00~12:40舉行95屆社員之社長選舉,
計兩位候選人參選,於12:55開始開票程序,並於13:05完成所有選票之開票,計全部票
數43票,第一位候選人得票18票,第二位候選人得票19票,廢票6票,此時當選之效力
上,因為有關社團章程第四章「幹部產生、就職、罷免、辭職、補選方式」第一節「幹
部產生」之第二小節「社長」之第三、四條之解釋上,有不同的觀點和解釋方式而影響到
選舉結果之認定,故94屆幹部會議對此章程之內容做出解釋,並做出最後之處理方式之決
議。
二、 解釋文
先看此次爭議之來源,社長選舉之第三條內容:「候選人必需得總票數1/2以上方認定
當選,否則取得票數最高的兩組候選人擇期重選,採1/2絕對多數制。」又第四條內容
:「廢票視同出席投票,但不列入得票計算。」爭議點即在於上述之內容中總票數、出
席投票、得票計算三詞之解釋之上,而造成「廢票是否應計入總票數中」的爭議,在下
僅列舉會議中雙方之見解:
應計入總票數一方,其立場主要建立於:於社團章程規定之總票數三字,就一般的字面
解讀上,解釋為「在票匭中所有的票數」,實已涵蓋有效票與廢票兩項;不列入得票計
算一文,則是指在計票過程中,不列入雙方任一方之得票。故就此次選舉結果來看,若
加上廢票之數量計43票,則無任一方得總票數之1 / 2以上,故應再次投票,以視公正。
不應計入總票數一方,其立場主要建立於:就解釋來看,若硬將第四條中的出席投票視為
「總票數中加上廢票」,因候選人需得總票數1 / 2以上方認定當選,且之後又規定為「
1 / 2絕對多數制」時,在候選人雙方勢均力敵的情況下,勢必會造成雙方皆無法過半之
可能性,且之後補辦選舉若產生與之前相同結果,則又要進入下一次的選舉,顯然並不
合理。
就目的來看,第四條章程的「但不列入得票計算。」一項,若硬是將廢票加入總票數中
,而將之視為「不算入任一方之票數中」,則顯得畫蛇添足,因廢票本身即無法認定為
任一方之選票,故在此之解釋應是不列入第三章的總票數計算才是。
故就此次選舉結果來看,將廢票排除於總票數之外後,無論是一票之差或十票之差,都
應以得票數高之第二位候選人當選,而無再選舉之必要。
在2007/4/16.17兩日之幹部會議後,幹部會議傾向於第二類的看法,並做出「
於2007/4/17/12:00~12:40重新投票」之決議,理由如下:
且無論當初修改章程時之看法為何,若單純就社章上之條文來看,「總」一字
令人有「所有選票」之感。況且,就廢票之性質來看,廢票也是投票時表答個人對候選
人難分輊軒、不相上下之感的方式,倘若硬要將其排除於選票計算之外,並不合理。又
在出席投票與得票計算兩項上,由於未詳述,亦容易予人視廢票為「總票數」中,但為
獨立之項目,不算入任一方候選人之票數的解釋。
故儘管採用此種解釋,在邏輯及定此章程的目的上來看較為薄弱,但仍在社團
章程文字之解釋範圍中,且若無詳加的分析內容,實無法看出最初訂定此章程的目的與
邏輯,因此幹部團決議使用一般人對此章程之解釋方式,將廢票加入總票數之中,此次
選舉依章程第三條:「需得總票數1/2以上方認定當選。」判定此次選舉無人當選,
並將於2007/4/17/12:00~12:40重新投票。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演講辯論社94屆全體幹部 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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