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vul81320申诉水桶不当
1. 永桶的判決符合板規1-7的處分裁量範圍。
本板板規1-7
1-7. 禁止人身攻擊、挑釁、蓄意引戰、筆戰。
(1) 引戰與否將由板主群共同判定,或是檢舉人數多於五人,亦視為引戰。
→推/回文違反此條例者,視情節水桶一個月至永久水桶不等。
故水桶十年並無不當。
2. 處分輕重未完全取決於違規情節,和違規當下的時空背景狀況有關,板主得於板規所
訂範圍內自行判斷裁決。
3. 該案背景為團體成員確診新聞的非常時期,為看板秩序被破壞,衡量後決議從重量刑。
在制定板規時並無「成員確診的公告文卻遭亂板」這點做規範,故此人推文行為可訂為
蓄意引戰,請勿將自身行為與板上過往水桶帳號做比較。
另外,此人在他板已有對本板團體成員有負面字眼推文紀錄,故板主間裁定該人在本板的
推文為蓄意引戰。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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