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高醫的大學自治實踐與挑戰
來源:http://www.peoplenews.tw/news/d406c5f5-acb3-4f3c-9126-5a91de703fdd
(文長)
80年代台灣黨外運動,伴隨校園民主化,學生要求大學自治,
大法官380號、450號釋字均賦予大學自治法理地位,
撼動並改造國公立大學在戒嚴時代殘留的威權治理結構,中研院副研究員吳叡人指出,
惟當時私校問題沒有處理,他指,「高醫陳家」是威權侍從體制利益交換結構下的產物,
是當前轉型正義的問題層面,高醫轉型正義也可以說是新一波校園民主化的運動
「大學自治包含自主組織權,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自由的範圍」,
高醫轉型正義是歷史性的運動,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糾正文明確列舉高醫大董事會違法濫權,
教育部處理顯有包庇未當,並有疏失。
高醫大主任秘書陳正生教授日前在「重回杜聰明精神研討會」中,
他以「高醫的大學自治實踐與挑戰」為題,
說明近兩年來學校怎樣面對歷史的釐清與學校面對董事會違法,未依私校法與捐助章程,
如監察院所寫「非法擴權」等校方因應相關作為。
陳正生說,大學自治的實踐攸關高醫長久發展,
其列舉校方近日具體實踐的各項作為,試著以大學自治基礎與機制,
包括創辦人的更新、依照大學法與私校法的法定組織規定運作
、還有提升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代表性。
惟其也坦言,目前面臨:主管機關因循泄沓與董事會干預等挑戰。
他結語時強調,
學校法人董事會是Board of Trustees與公司的Board of Director本質完全不同,
私校董事會與董事長並非最高權力機關。
「一般都有一個迷思,誤以為董事會最大,什麼都聽董事會,
其實在學理上,私校董事長僅是法人對外代表,並非最高權力機關,
司法院函釋有提到,財團法人設董事會本無最高權力意思」,
陳正生舉東海大學湯銘哲校長控告東海董事會與北醫董事李祖德、陳玲玉最近發表專文所
提:「捐助人不是財團法人所有人、經營者,更不是大股東,
醫學界與學界存有捐助人是法人所有人跟經營者的謬思,
導致捐助人永遠好像是大股東,好像可以無限期掌管這種怪異現象,
這不但讓財團法人公益性喪失,也因此成為私立學校與醫院亂源」。
※董事會侵害大學自治 校方依憲法要主張大學自治來對抗董事會之不當干預
「大學自治是師生在大學不受政府、政黨、宗教或其他勢力(例如董事會)干預,
實行獨立辦學」。
陳正生說,師生一起來參與學校的公共事務與重大決策甚至包括校長產生方式,
惟目前在高醫遇到很大挑戰,我們試著做做看…
大學的成員主要是老師與學生,還有行政人員,
董事會成員基本上並非大學之成員,
私校法對於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校內其它行政職務,其設立有其用意,
甚至再早一點的私校法裡面都提到不可以當董事,惟現在這個地方已經開始模糊,
如周志宏教授2000年所撰:
「董事會若以其它目的之考量,
干預或變更大學內部基於大學自治之自主決定時,就是侵害大學自治,
所以,校長、老師、學生應該要主張大學自治來對抗董事會之不當干預」。
他認為,這和當前高醫面對的情形很接近。
※董事會違反私校法29條 教育部扣罰校方獎補助1500萬 這邏輯就不對
董事會應未依私校法與捐助章程,就是監察院所寫的「非法擴權」。
陳正生指,私校法50條與附屬機構有關,
也就是高醫附設醫院是學校為了教學研究所設,所以是以學校為主體,
董事會卻主導附設醫院來申辦大同醫院,第一次被扣4百萬,
後來再影響學校行政與採購未符合私校法,再扣一千萬,
最近約一年多前,
因為主導興委會召集工程興建小組,參與採購事宜,再違私校法29條,遭扣罰100萬。
「董事會違法,卻扣罰學校1500萬」,陳正生指,這邏輯就不太對,
在監院「調查報告」指教育部這樣處理機制有違公平,
學校完完全全沒有犯法,要怎麼改善?該改善的(董事會)無關痛癢
陳正生說:所以這樣的機制(教育部處理方式),我們已向行政院提訴願中,
而訴願有兩項,這是其中一項」。
學校法人的設立目的是興學,設立附設醫院是為學校教學而設,
高醫的董事會以「醫療法人自居」,這就是問題來源。
備註:
貼貼看,看看能不能有什麼回響
學校法人的設立目的是興學,不是A錢
董事會竄改創辦人章程A錢那邊就懶得貼過來排版了,有興趣可以自己點進去看
說個笑話:高醫的創辦人是陳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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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有沒有高醫行政效率差到哭腰的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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