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十七、刪除訂定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法源;刪除外國人領有
外國政府相等之醫師執業證書,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者,
得以英文命題及作答之規定;增列外國與我國締結專門職業執業資格相互
認許之條約或協定者,其國民領有該國執業證書考試方式之彈性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全文
修正後的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
應依本法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及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
應試科目及減免考試科目、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格方
式等,準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
外國人領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各該政府相等之各類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經各相關主管機關認可者,得應
各該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以中華民國語文作
答;必要時得以外國語文輔助作答。
外國與我國締結專門職業執業資格相互認許之條約或協定
者,其國民領有該國執業證書,且相當我國同等級同類科
之執業證書,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得以口試、
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與締約國相互對等方式行之。
醫學生版有相關討論..
以最後一段來說..只要中華民國跟中國或波蘭簽訂執業資格互相認許之條約或協定..
在那邊唸書執業的醫師就只要口試以及審查學經歷就可以回台灣執業了..
而目前馬政府最有可能簽訂相關協定的國家是哪一國呢..
未來看醫生大家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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