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縣市長候選人 政策履行契約
大家不要誤會,我不打算叫候選人去向選民打什麼約
這個「建議」
是給各政黨 和 該黨候選人 簽的
雖然乍看之下,政策的受益人是選民
但對政黨而言,最重要的是「當選」 第二重要的是「政黨形象」
讓候選人兌現他(對未來而言)上次選舉 所提的政見
同時對「當選」和「政黨形象」有加分作用
所以由「政黨」來和他的「候選人」簽這個約,對政黨有益、
也就值得開出彩頭
這個「彩頭」 也正是為什麼要候選人和「政黨」而非「選民」簽的原因
因為 對選民履行政見,對候選人而言,現實就是「幾乎無利可圖」
台灣的選民被教育得很好、很乖
你開競選支票時,他們一方面支持、高興、和敵對政營捍衛你的支票
另一方面又同時接受了你將來會跳票...
跟選民簽約,履約當然也許會多點票;但不履約卻很少因此落選的
又,地方政策很多時候受制於財力,重大建設通常都需要中央支持
直接和選民約定「如果做不到別投我、退選」 太冒險了..
這也是選民「體貼」之所在...
所以呢,最好還是「候選人」和「政黨」簽這個約
在正式提名後,政黨要求候選人在合約書上
表列「十五項」未來四年他任內的重大政策 -- 目前他參選的政見
(不一定要是「完成」型的,可以用「進度推進」作為政策目標)
重點來了,彩頭:
十五項之中,完成十二項(含)以上者,
下屆同選區的黨內提名決算機制中,
若該首長 選連任 可以有最終比分 10% 的加分權
若該首長不選下任 可以有最終比分 7% 的加分權
也就是說,透過黨員投票、民調 所整理出來的結果會被 * 0.93
然後最後的 七 or 十 分,由他來給
* 值得注意的是, 就算他不選連任、或連任滿,都可以有七分的權利
為什麼設七分呢, 其實都設十分的誘因更大
但是黨內初選,兩位候選人總分差超過十分
(尤其是 該首長會加分的 在競逐提名時就已經得到他的加持了)
最後讓低分的出線,選舉時會很難「喬」 也不利勝選
這個比分設太高,會讓整個制度在現實運作時被廢棄
七分嘛, 我覺得差不多
大家不要忘了,黨中央可以提前 操作(宣傳)這個「契約」
讓他的選民感到「理性」的高級感 (高級?好敏感的字眼...)
選民感到高級感的同時,會強化他們依這個制度,最後挺出線者的意願
就像回收垃圾 自從和環保(世界潮流) 愛土地(我們的母親)連結後
真的效率比以前高很多呢~
再者,黨中央可以要求現任者不要在初選過程中公開站台
( 1. 都給你七分了 2. 其實誰挺誰很多人早清楚)
也可以降低這個衝突性;
so... 七分我覺得不會過高
如果是自己選連任的話,十分也ok
更何況,宣傳這個「契約」的時候, 也同時增加了中間選民投他的可能性
十五項之中達成八項(含)以上者,在下屆同選區同職位黨內初選中
自己選連任者 可以有 5% 的最終占分
不選下任 者 3%
總是,讓已經知道十二項無望,或是在野黨的地方首長們 有一個動機在
這些「類提名權」(如果下屆最高比分的兩人差在7%內 等於由他來決定了)
對縣市首長而言,有比沒有好,越多越好
對黨中央而言,反正開放初選的本來就不好喬了,分一塊出來給首長也沒差
不是黨,還是首長,又有上述「勝選」和「形象」的加分
對地方選民可以更有效確認他當選後的施政
(不會選的時候講的都不做、淨做自己利益或信仰的事)
-- 也因此,這對小黨也很有利 : 可以減除選民心中的 不信任感
真個推動起來,不如直接說開了; 其實是有些巧門的
縣市長可以在條列時,放一些
「聽起來很有意義」但「執行起來很難」的政見(簡稱"高")
搭配組合 「沒什麼正義性」 但 「很容易完成」 的政見(簡稱"低")
選舉時,強打「高」; 然後執政時先把「低」做了搶分
這不是不可能的 --> 這是一定可能的...
但是, 要拿到最少八項 (十五項中八項才有5 or 3分的加分權)
如果全都是「低」
那意味著他競選時政見裡有一半是有漏洞的、太容易的
因為會被敵對黨的候選人 攻擊 所以不太可能
同理,當他拿到最高給分 十二項以上時
假設他原本列十五項中有六項是低的;
那他至少做了六項有意義的、承諾過的 重大政策
-- 已經很好了 ( 對說出這句話的我 感到悲慘...)
而且,如果長久下來,大家拿「低」來壂分數的情況過多
可能這整個制度會被修正或汰換也不一定
so.
我覺得目前設計這樣應該還ok
大家覺得呢? 有興趣的趕快反應給你們黨中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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