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馬英九特別費
你的排版讓我回不了文, 所以重新編了一下.
:因此板上很多大大都認為,特別費就是由國庫直接匯到首長帳戶,
:所以不能怪首長,這是錯的。特別費還是在會計人員那邊,是要由
:首長根據支出的發票(一半要單據),或是開出領據(這是不需要單
:據的那一半)。基於這樣的核銷程序,就可以看出特別費有很明確
:的「公費」性質,這筆錢是需要有因公支出的事實才能請領的。
錯, 領據支出這筆錢不必, 再重複一次, 不必有因公支出的事實才能
請領! 這是積年以來行政院, 主計處, 跟審計部都這麼核銷, 最高法
院也沒有說這麼做不行.
你都只看你想看的, 不管其它人的說法.
:有人提到最高院的判決沒有在公費或私款之間做著墨,其實是錯的,
:最高法院的判決說明很清楚寫到:「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最高
:法院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
: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
: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換言之,
:特別費不但是公費,而且使用上是有明確規範的,像馬英九這樣子
:自己出具領據把不用單據的一半特別費存在自己的帳戶,並且沒有
:使用在前述的這些用途上,是很難交代過去的。
誰說沒有? 同樣的, 你都只看你想看的, 不管其它人的說法.
存在他私人帳戶是行政院規定的方法之一, 請不要一直對這點完全視
而不見! 馬英九有沒有用在公務上? 最高法院就是認為有! 最高法院
雖然不同意這是實質補貼(如果是實質補貼就不用非用在公務不可),
但他還是同意馬英九把特別費用在公務上, 所以才無罪. 你別跟我講
他把錢轉到周美青的帳戶裡, 是用在家務而非公務. 這種唬濫的檢方
說法已經在一, 二審時被打趴了 - 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公益捐輸
超過其特別費所得的五倍, 完全符合最高法院所界定的"招待、餽贈及
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
別再相信沒有事實根據的說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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