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馬英九特別費
※ 引述《sammy050505 (酒逢知己千杯少啊...)》之銘言:
: 感謝Welly大大的提問,同一個連結http://mail.scu.edu.tw/~muenster/3844.pdf
: 第10頁第四點:被告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每月薪水扣掉公保、健保費、所得稅等,實
: 際撥入帳戶數額為14萬至15萬元,然而卻每個月固定轉帳20萬到配偶周美青的帳戶.....
: 簡單說:馬用領據把錢領出來,存到薪資帳戶,而之後的這些家用及轉給周美青的支出
: 早就超過薪資所得。
: Welly大大,回答了您的提問了嗎?
夠了沒...
你寫的這些是檢察官的爭執點 早就已經解決了 不要太lag
事實上扣除公、健保費、所得稅等 平均每個月收入25萬以上
馬英九月均收入 足以每月固定匯給周美青
擔任台北市市長期間之每月月俸、每月公費、每年年終獎金之數額詳如本判決附表四,
其中每月之月俸介在在87,120元至92,480元間,每月之公費介在87,120元至92,480元間
,年終獎金則介在174,240元至277,440元之間等情,有卷附台北市長支薪標準與福利表
、薪資明細在卷可稽。
此外,被告馬英九尚有稿費、版稅、演講車馬費、存款利息、擔任中國國民黨副主席之
特別費等收入,業據提出所得明細表為憑,且經檢察官將其中未存入銀行帳戶之所有收
入明細查明後,製表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
可見被告馬英九除上開每月平均約89,000元之月俸、每月平均約89,000元之公費及每年
約26萬餘元之年終獎金(若除以12個月,每月約可分配得2萬餘元之年終獎金)外,同
時並另有薪資以外之其他收入,是其該期間之收入總所得,
88年間有2,964,575元、
89年間有3,422,811元、
90年間有3,263,793元、
91年間有3,097,144元、
92年間有2,855,296元、
93年間有2,776,507元、
94年間有3,211,252元,
顯見公訴人所稱:「被告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每月薪水扣掉公、健保費、所得稅等,
實際撥入帳戶之數額介於14萬元至15萬元之間」云云,
不僅未將被告馬英九所領得年終獎金及福利補助等收入列入計算;且忽略被告馬英九尚
有如本判決附表四所示薪資之其他執業、營業、利息、鐘點費諸多收入之事實。
若將被告馬英九於該期間之上開各種收入加總平均後,縱扣除公、健保費、所得稅等項
支出,被告馬英九平均每月收入將近25萬元,則其自有資力按月匯款20萬元給其配偶周
美青至明。
再查依據卷附被告馬英九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兆豐銀行、行政院郵局三個活
期存款帳戶之明細表,顯示被告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其上開三個帳戶每月維持有
為數可觀存款餘額,足證被告馬英九於台北市長任內,其除每月之月費及公費之收入外
,並享一般公務員所有之補助、獎金等福利,並有為數頗豐之其他執業、營利等收入,
且所有之前開三個活期存款帳戶內亦有數量眾多之存款餘額,客觀上其無庸挪用動支其
所領得之領據特別費款項,即有資力按月固定轉匯20萬元予其配偶周美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50.198
推
04/25 16:37, , 1F
04/25 16:37, 1F
※ 編輯: newline 來自: 211.76.50.198 (04/25 16:5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