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從「妨害性自主」 看 高市陳黃案 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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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odh (oodh)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從「妨害性自主」 看 高市陳黃案 二審判決
時間: Tue Nov 20 00:15:58 2007
很久以前,台灣有一項罪名叫「強暴」(強暴強姦)
後來,這條罪名被改了,改叫「妨害性自主」
稍微了解這件事的人都可以說出它修法的原因:
很多強姦犯,最後以「我又沒有姦(沒插進去)到」
和 「才一xxx,她就也很爽啊,又沒有"強迫"(沒綁手綁腳)」
為自己辯護
有時候,甚至能得到罪證不足,或 罪行不存在(沒有"強" "姦") 而無罪開釋 的判決
作為一個法官,依法論法 當辯方律師以上述理由作辯護時,
作 辯方勝訴 的判決 是有其公正性的
(比如說,一樁被目睹 車禍撞人落海 的案子 如果最後沒有找到屍體
(至少我知道在美國)辯方律師可以用「如果說 那位可能的被害人更本沒死,
那「過失"殺人"」的罪行也就不存在」來要求當庭開釋)
這次法官,特別著眼於「強暴、脅迫」的字眼上
但卻忽略了
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
法官以為 不以 強暴、脅迫 及 其他(選罷法立法歷史中被提及)的手法
就不為本法所謂「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但他卻沒有考慮到 援引「妨害性自主」的觀點來看
如果考量上述法理
不能以「選民就算經歷了 非法的競選手法 還是自由地投下票」 來思考
這麼說
「詐欺罪」的 被詐欺方 不也是在非法手段後,自由地把錢匯給了詐騙集團嗎?
那怎麼還能要詐欺者還錢呢?
不論是「詐欺罪」還是「妨害性自主」
都不以「經歷非法手段,喪失正常自主力 之後的 自動行為」為「自由意志之延申」
而認定 不論是被騙匯錢 還是被性騷擾後不抵抗 為「被強迫」的一環
這麼看來,高高院的法官 判決實在有失 法制的一致性
怎麼可以 一樣的情節 在詐財、取性 時有罪 在取得支持選票時無罪呢?
法官雖然提到
司法權不能淩越 人民投票選舉之權
但,如同
司法權 不能淩越 人民的人身自由,所以「通姦」除罪了
然而,「保護人民 性自主」 卻並非淩越人身自由之權
同樣的 「保護人民 投票自主」也並非淩越 人民投票選舉之權
那麼
就不能以此為由 視本案中 陳菊陣營的行為 為非選罷法所限
同樣是非法行為 同樣構成「妨害自由」
高高院這個判決
乍看之下讓人以為 以法論法
實際卻破壞了法制秩序、並混淆了人民對法理的認識
遺憾的是,就連當事人、及其政黨 都沒有這樣的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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