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看板KMT作者 (All mighty真調會)時間19年前 (2004/11/05 13: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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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gleclub (All mighty真調會)》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bian 看板] : 作者: eatpeanut (貓股份無限公司) 看板: a-bian : 標題: [情報] 高等法院的判決文 : 時間: Fri Nov 5 04:55:39 2004 : 公發布日: 93.11.04 恕刪 : 五、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對於候選人及有投票權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及有投票 : 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之爭點: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當 : 選人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 : 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候選人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關於上開規定所謂「其 : 他非法之方法」,由該條文之立法沿革及立法理由,依文義及體系解釋,須與強暴、脅迫 : 之程度相當,足以使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喪失意思自主權,始足當之。易言之 : ,倘在客觀上不足使人發生意思決定自由受壓迫強制,而陷於不能不遵守之狀態,即非屬 : 與強暴、脅迫程度相當之非法行為。 :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大選綁公投之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 ,有無理由?原告主張被告陳水扁本次交付「防禦性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 : 之行為,與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未符,難謂全然無理由。惟被告陳水扁交 : 付本次和平公投並指定於總統選舉日同日投票之行為,核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 : 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 : 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者」之當選無效規定並不相符,從而原告以被告上述公投綁大 : 選行為,訴請宣告被告二人於中華民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無效,核屬無據 : ,不應准許。 這邊提到 原告提出「被告陳水扁.....規定未符」的主張 高等法院認為「難謂全然無理由」 這並不代表法院贊同公投綁大選是違法的 只是說明這個質疑是有點理由 但是 無論這個主張正不正確(正確與否,不在本案判決範圍內) 都無法據此指稱「被告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礙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者」 : (二)原告主張被告假造槍擊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 : ,有無理由? : 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 :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 : 在準用之列。」,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導自演三一九槍擊事件,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 : 及有投票權人自由行使投票權,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既為被告所否認,依前述舉證責 : 任分配原則,原告自應就上開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 2、關於物證檢視鑑識之相關報告,李昌鈺鑑定報告之物證檢視鑑驗及現場重建之範圍涵 : 括刑事警察局「0319專案現場勘察重建暨證物鑑定報告」之範圍,其檢閱參考之資料包括 : 原告提出之「三一九槍擊案彈道性能測試報告」及刑事警察局之「三一九槍案模擬試射實 : 驗報告」。而李昌鈺鑑定團隊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發生現場實際勘查並進行雷射彈道重建實 : 驗,較之原告所提出之終端彈道重建實驗,較為接近實際發生現況。又李昌鈺鑑定團隊檢 : 驗物證、檢視被告傷勢、奇美醫院的X光片及被告病歷、檢閱評估刑事警察局上開報告及 : 原告所提出之陳笏、帥化民先生所為之試射報告、檢查吉普車並勘察槍擊現場重建彈道實 : 驗,其鑑定報告所檢視之物證、參考之資料及實驗之項目較為完整,佐以鑑定團成員之專 : 業、經驗綜合判斷所鑑定而建立之事證結論,參以原告一再質疑刑事警察局相關報告之過 : 程及結論,則本件關於物證檢視及鑑識方面,原則以李昌鈺之鑑定報告為參考之基準。 : 3、依李昌鈺鑑定報告物證檢視鑑識結果,被告陳水扁腹部長十一公分之傷,符合新近造 : 成由右往左之單一擦過槍傷型態,彈頭擦過皮膚及皮下脂肪組織,但未貫穿腹腔。被告呂 : 秀蓮右膝之傷與一彈頭直接撞擊新近造成之的傷勢相符,彈頭穿過長褲、護膝,造成皮下 : 傷,但未貫穿膝蓋。被告所辯其等所受之傷為槍傷,尚非無據。而原告所提「三一九槍擊 : 案:彈道性能測試報告」及「槍擊事件測試報告摘要」之結論,亦僅表示「使用改造之8 : 釐米光膛槍管及改造之8釐米鉛彈頭子彈射擊陳水扁,子彈穿過夾克、襯衫、內衣,擦傷 : 下腹,穿過內衣,留在內衣與襯衫之間,此時子彈之能量是不足以令人即刻死亡」,亦即 : 「三一九槍擊案究係自導自演、他導他演或偶發事件、選舉乘勢而為,俱不能排除」,並 : 未否定係槍傷。則被告所辯其等所受之傷為槍傷,尚非無據,原告須就自導自演之主張負 : 舉證之責。惟原告未主張上開槍傷係在三月十九日當天下午一時四十五分之前或之後何時 : ?以何方式另行作成?而依原告提之證據方法及相關「疑點重重」之質疑,尚不足積極證 : 明三一九槍擊事件係被告自導自演。亦即原告就主張三一九槍擊事件乃被告自導自演,難 : 認已盡使法院達成確信之舉證責任。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 所稱之「非法方法」,須與強暴、脅迫相當,足以使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喪失 : 意思自主權,始足當之。而三一九槍擊事件之發生,尚未使選民及候選人之意思決定自由 : 受到壓制而達於不能不遵守之狀態,即難認係施以強暴、脅迫或與強暴脅迫程度相當之非 : 法方法,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之要件亦有未符。 這邊提到 客觀證據顯示 被告所受到的應為槍傷 至於原告提到之「相關疑點重重」的質疑 無法證明槍擊案是自導自演 另外槍擊案的發生 也不構成所謂以「非法方法」強暴或脅迫選民 從上述來看 完全沒提到聯合報陳述的「即使槍擊案是自導自演....」云云 這種曲解原文的報導 我想任何有點國文基本常識的人都看得出來 這種報導寫的真是爛透了 還有 不是學法律的沒關係 既然對政治有興趣 po的文章又常與法律有關 建議你多多閱讀一些關於法律基本常識的書 譬如法學緒論等等 :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槍擊事件後刻意渲染、扭曲或隱匿事實,以非法方法妨害原告競選, : 並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有無理由? 以下恕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50.193
文章代碼(AID): #11YnAFnw (K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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