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要怎樣才叫做票
※ 引述《bolam (敗類連任官逼民反)》之銘言:
: 換句話說
: 黃信介案當時黃信介手上有證據嗎
: 他有的也只是滿度子的懷疑
: 那最後結果還不是
: 我倒是很驚訝很多人覺得要有證據才能質疑
: 有證據就已經直接打官司了
勸你去翻翻當時的剪報,黃信介當時當然有證據,掌握了目睹魏木村
做票的目擊證人,這個人後來還出庭作證。不然你以為只靠滿肚子
懷疑,檢方怎麼會沒事找事去扣押選票和羈押嫌犯?
泛藍要靠打「做票牌」翻盤,也很簡單,總統選舉不比花蓮的立委選舉
,要做票參與的人少說數百到數千,這麼多人參與,找一個證人應該不難吧?
只要有一個證人敢站出來,在法庭上具結作證,雖不敢說阿扁從此
一槍斃命,但絕對元氣大傷,翻盤大大有望。
問題是,在法庭上具結後的證言,就好像美國法庭對聖經宣誓一樣,
要負法律責任。如果說謊,就要有承擔偽證和誣告的刑責
另外,你說「有證據就已經直接打官司」,是什麼意思啊?
難道國親提起的選舉無效之訴、當選無效之訴,不是官司?
你以為現在勘驗選票是吃飽飯閒著,這不就是官司中的勘驗證據?
還是你也認為國親打這個官司根本手上沒證據,只有滿肚子「河裡的懷疑」?
※ 編輯: laipy 來自: 217.226.209.47 (05/14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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