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教]楊過為何對郭靖家一再以德報怨?
※ 引述《fab4312 (fab4312)》之銘言:
: 標題: Re: [討教]楊過為何對郭靖家一再以德報怨?
: 時間: Mon Sep 12 03:06:16 2016
:
:
: 有點理性的人都可以看出郭靖待楊過如何吧?
:
: 我想強調的是黃蓉
: 黃蓉完完全全沒有一點對不起楊過
對,黃蓉的行為絕對沒有對不起楊過
: 說黃蓉對楊過不好真的很可笑
: 黃蓉有打楊過嗎?有罵楊過嗎?有用甚麼陰險手段害過楊過嗎?
:
: 沒有!!!!!!
:
: 不要跟我說甚麼故意不教武功
: 孫婆婆也沒教楊過武功啊
: 所以孫婆婆對楊過不好嗎?
: 為何教楊過讀書寫字就是對楊過不好了 莫名其妙
:
:
: 我倒是覺得楊過有臉說
: 黃蓉沒有對他好也沒有對他不好 實在是夠厚臉皮了
針對您的看法我整理一下
首先,所謂【對一個人好不好】屬於主觀意識
【對一個人有沒有恩】屬於客觀事實
我們先來看,【黃蓉對楊過有沒有恩】
這點無庸置疑有
即便扣除後期教打狗棒之類的場景,單論桃花島念書
即使黃蓉教書是別有居心主要是不願意教武功
但就客觀事實上,【黃蓉教楊過念書】-->【黃蓉對楊過絕對是有恩的】
你不能因為黃蓉別有居心就抹滅這個事實
但是你要說【黃蓉對楊過好不好】,這個只有楊過可以評論
打個無關金庸小說的比方,比如部分被家暴的女人,他自己覺得丈夫對她已經很好了
即便我們外人看來很愚蠢,丈夫如何該死,甚至可以用大量法條把丈夫繩之以法
問題就是這是人家自己觀感問題,她就是【覺得丈夫對她很好】
上面不是重點,主要是要闡述,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好不好,完全是【主體意識認知】
楊過的認知,就是【不好不壞】,當然客觀通說一般認定這是給郭靖面子
連黃蓉自覺自己對他不好才會先出口打預防針
我們可以認為他的評論荒謬,黃蓉明明對他超好DER(也就是FAB大大您的看法)
也可以覺得他的評論中肯:基本上我屬於這邊,因為我認為只有主角自己最知道自己的感受
也可以覺得他太笨,黃蓉擺明要錶她還給他這麼高評價-->這是大部分版眾的看法
但就結果上來說,【黃蓉對楊過好不好】【只有楊過自己知道】
所以在上述的前提之下我要針對FAB大您說他厚臉皮做反面論述
我很好奇為什麼楊過的評論是【厚臉皮】
所以我必須先就【楊過的評論是中肯】亦即【楊過的評論不是厚臉皮】做論述
首先楊過並非毫無來由說不好不壞
他的不好,是建築在你TMD不教我武功任我被人霸凌,那當初撿我回來是要搞死我嗎
他的不壞,是建築在就算你沒教我武功,總算是教我讀書,不算全無恩德
也就是楊過基本上還是知好歹的,起碼他沒有忘記黃蓉曾教他念書
光從這點看,楊過被您冠上【厚臉皮】就挺冤枉
畢竟大部分人在非全知狀態下,被放到一個任人霸凌又沒人教武功自保的環境
只怕早就怨天尤人,就算你教我讀書教到考上狀元我TMD還是恨你一輩子
因為我小時候被你女兒跟養子搞到不成人形
但楊過還願意記著黃蓉曾給他的恩德,給予不好不壞的評價,實在難能可貴
或許您要說楊過是郭敬撿回來的,黃蓉並沒有對楊過有【指導義務】
黃蓉根本反對撿楊過回家,她是給郭靖面子才教他念書
可是一來【楊過並沒有求郭靖撿他回家】,在楊過認知上【你們擅自抓我回去】
二來【撿回家就要好好照顧】這不是養寵物守則嗎?寵物尚且如此何況一活人?
三來【楊過的指導權是黃蓉自己拿去的】所以【黃蓉的不作為(不教武功)】所帶來
的後遺症【楊過被三白目霸凌】本來就應該【算在黃蓉頭上】
所以客觀上來看楊過絕對有足夠的理由怨恨黃蓉,
但他的主觀評價確為【不好不壞】,以客觀來看實無不妥
綜上所述,鄙人認為您對楊過之【黃蓉對我不好不壞】是【厚臉皮】,是錯誤的
另外稍作補充,鄙人認為,念書的部分,我相信最後黃蓉也是會教另外三白目念書
即便是郭靖自己也不是文盲,雖然以書中重武輕文的角度不會教太多,
但從朱子柳用書法打霍都黃蓉回草包芙說:【這是最古的大篆,你書讀得少自然不識】
這也可以反向推論,三白目並非全不識字
可以擴大解釋為【黃蓉實際上是四個小孩都教書】【但是郭靖只教三白目武功】
這樣子在楊過立場來看,難道不會【怨懟郭靖夫婦偏心】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228.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inYong/M.1474076129.A.DE3.html
※ 編輯: wayne1027 (59.127.228.105), 09/17/2016 09:46:25
→
09/17 09:42, , 1F
09/17 09:42, 1F
→
09/17 09:43, , 2F
09/17 09:43, 2F
→
09/17 09:44, , 3F
09/17 09:44, 3F
→
09/17 09:44, , 4F
09/17 09:44, 4F
推
09/17 10:17, , 5F
09/17 10:17, 5F
→
09/17 10:38, , 6F
09/17 10:38, 6F
→
09/17 10:38, , 7F
09/17 10:38, 7F
→
09/17 10:39, , 8F
09/17 10:39, 8F
→
09/17 10:39, , 9F
09/17 10:39, 9F
推
09/17 10:50, , 10F
09/17 10:50, 10F
→
09/17 10:53, , 11F
09/17 10:53, 11F
→
09/17 10:54, , 12F
09/17 10:54, 12F
→
09/17 10:55, , 13F
09/17 10:55, 13F
→
09/17 10:55, , 14F
09/17 10:55, 14F
→
09/17 10:56, , 15F
09/17 10:56, 15F
推
09/17 20:48, , 16F
09/17 20:48, 16F
推
09/23 12:17, , 17F
09/23 12:17, 17F
推
09/23 14:31, , 18F
09/23 14:31, 18F
→
09/23 14:33, , 19F
09/23 14:33, 19F
→
09/23 14:34, , 20F
09/23 14:34, 20F
→
09/23 14:35, , 21F
09/23 14:35, 2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