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抒] 個人對「本板管理原則」的想法

看板JinYong作者 (愚者)時間13年前 (2011/01/10 03:30), 編輯推噓4(4048)
留言52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最近本板出現了一些文章,引發許多板友的反感, 進而出現比較積極管理作為的要求聲浪。 剛好,前一陣子我與乃賴兄對此事進行過磋商,藉著這一次的意見調查, 個人希望引起更多的深度討論,並期達到本板使用者的共識。 首先,相對於乃賴兄,我個人對積極管理比較持保留態度。 這無關於管板時的心力花費,本板屬於中小型看板,相對單純。 若現任板主不堪負荷應有的管理作為, 應該是多請聘板主協助,或讓位予更具管理效率的人處理。 那都不是問題,也完全不是個人在這件事上考量的斟酌點。 我主要是認為,板主擔任「仲裁者」的同時,若同時又扮演「原告」的角色, 就猶如讓檢察官與法官合體,與「被告方」相較,會造成權力極度失衡的情形。 我對某位知名噓爆文的原PO者文章「肚爛」的程度,自忖有時甚至在大多數板友之上。 但是民主教育告訴我,我再怎麼不認同他,我仍得捍衛他講話的權利,只要他不違規。 當個路人我都該有這樣的自我期許,更何況,我擔任的是本板板僕一職。 選版主即為相信其判斷能力 因此贊成版主主動處理 我個人很相信乃賴大跟FOOL大的公正性跟能力的。 ^^^^^^^^(乍看嚇了一跳XD) 正因背負著這一層信任,所以我更應該戒慎恐懼, 「以制度取代個人」,管理時將「人」的因素降至最低。 版規是明文規定在那裏 刪的是不合規定文章 很難認定吧 有時候,合不合規定爭議在於擦邊球,合與不合,還是「由人來判斷」。 透過「檢舉機制」,有明確原告,然後由板主論述並公告其裁決理由與執行方法。 如此行事有民意基礎,也達到相當程度的溝通與告知。 反之,若由板主認定逕行刪文或處分,我們是提升了「效率」,卻也喪失了「公平」。 是多主動呢?弄得不好又被一些偏激狂批鬥 會經常鬧到組務去 當初催生本板,當然是本著對金學的熱愛,期盼金庸板可長可久, 不會因為後來換了板主,而變質走往不好的方向。 必須制度化 靠人判斷只會一直鬧 故不諱言,我個人傾向於2.。(……拉票中) 然而,基於民主,我絕對服從並配合大多數板友的意見。 話說,其實選2.也可以透過「提高發文門檻」、「要求發文字數」……等方式補強。 那是比較明確的(系統)依歸,不會因為不同的人而有不同的判斷。 要不然,我前述「肚爛」的那種文章刪不刪? 大多數人都討厭,甚至到了「因人而噓」的地步…… 問題是,平心而論,他發文還是符合板規啊。 發空洞的金庸文,仍是金庸文啊! 總不能以「文章空洞」這種強烈因人而異的價值判斷來處分吧? 希望各位能認同,也希望引發更具深度的討論,聽到更多不同的聲音與價值, 使本板更加進步。謝謝。 金庸板板僕 F00L 下面分享一段個人經歷,無興趣者可略過不看。 時間1. 某補教界友人知道我是鄉民,拜託我代PO徵人文, 但我立即遭到劣退處分。該板主劣退理由為(該補習班未立案)。 時間2. 我婉言提出,該補習班立案證號,與網路查詢網址。 經溝通得知該板主採信的查詢系統有誤, 但他仍堅持給我劣退,甚至另一板主還挺他…… (我是強烈感受另一板主的不公、推卸、與見縫插針那種很……的態度)。 下面引述部分申訴過程內容: ────────────────────────────────── 板主您好 我確定該補習班早已完成立案手續 若要申請取消[劣文退回]的處分 請問附上立案字號即可嗎? 北市補習班證字第xxxx號 設立人為XXX 煩請板主不辭辛勞再查證清楚 並在此申請 1.取消[劣文退回]的處分 去除本人之劣文記錄 2.還原該徵人文 使該補習班得以順利徵才 (請盡量於刪文同等時間內完成) 最後再說聲板主您辛苦了 【補充證明】 煩請點選: http://www.bsb.tp.edu.tw/ (鍵入該班之立案證號「xxxx」查詢) ────────────────────────────────── 依板規第七條:「若無營利事業登記,請附上公司全名及負責人全名+電話。」 而貴公司實不在「營利事業登記」的範圍內。 所以依板規應當附上公司全名+負責人全名+電話 而我通常會順便查一下是否有在http://bsb.edu.tw/此網站有立案資訊 若有我會視情況予以通過 我在該網頁也查詢不到貴公司的立案資訊 因而在劣退原由上寫上 經查照無立案 讓您有此誤解,實在是我的疏失。 但貴公司確實是違反板規第七條的規定 -------------------------------------------------------------------- 我會順手查一下我上次給您的立案網址 若查的到 我會視情況 給予沒留 負責人名及電話 的補習班通過 若查不到 則照原板規七劣退 ────────────────────────────────── ……以下回到敘事。 當時我主張: 板規七是說 「沒有營利事業登記」的機關,要公布「公司全名」「負責人全名」「電話」, 而我發文前爬過,全板沒被劣退的文章,沒有一篇補教業這樣做。 這代表板主執行所謂「營利事業登記」是指是否為有「在主管機關登記營業」的。 以一班公司來說,主管機關為財政部,登記行為是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以補教班系來說,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登記行為是辦理營業立案登記。 板規又沒指定營業登記是專指財政部的,當初設定板規也絕不會對行業別具備歧視。 故以該板歷史,甚至板主自己也承認,管板時將補習班以同位階的立案登記為依歸。 我還主張: 該板規七設立宗旨是為避免求才方是黑公司,發生糾紛時使求職者沒有請求權利的對象。 所以要PO負責人全名、電話…… 但對有登記的公司來說,這些都屬於可以在網站上查到的公開資訊, 所以板規才表示「有登記的」可以不用貼(負責人全名、電話……)。 結果他表示: 整個板的補習班徵才文都屬違規文。(無「財政部」登記) 他去查詢補習班有無立案,是其「個人好心」。 我再爭執,就是逼他把好心收回,要讓所有有問題的文章通通劣退…… 此外,他有一篇公告,因為管板辛苦,他時間有線,只查財政部網頁會比較方便, 故表示沒財政部登記的,最好寫清楚公司全名讓他查。 先這樣宣導試行,沒在財政部網頁的(無負責人、電話……),他會刪掉。 (我有承認,這篇「沒置底」的公告,我沒看到。) 自此,我被全板許多人視為作怪要被公幹的對象。 雖然我回應了一篇理直氣壯的反斥文章,讓這些聲音快速消失, 但那被公幹的當下,我深深體會到「管理者權力」與「多數暴力」是該深思的問題。 而上面沒有小組長、群組長…… 那種受壓迫而申訴無門的無力感,真是筆墨難以形容…… 且最後我也以該板板務大局為重,(我)道歉收場, 再去設定處用 180天那種方式,去除我這麼多年來第一篇「劣文紀錄」。 消記錄時,看到 PTT系統問:是否不再鬧板……這類問題,胸中憤恨真是鬱悶欲裂。 故事講完。 我的立場仍是,管理者一定要注意避免專斷。 即便並非存有惡意, 但這樣管理者的一個失察或誤差,都會扼殺我們所珍視的言論自由價值。 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認同,盡量支持意見調查公告中「2.」的選項。 感謝板友耐心的閱讀這段經歷。 我只是想透過真實故事,讓各位體會在「不同角色扮演下」那種強烈感受, 以理解我傾向「方案2.」的原因與立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0.113.158 ※ 編輯: F00L 來自: 175.180.113.158 (01/10 03:38)

01/10 04:16, , 1F
2唯一的壞處就是申訴檢舉管道 要處理惡意過甚者有點難
01/10 04:16, 1F

01/10 04:18, , 2F
面對刻意耍賤 有時沒轍反而演變為訴諸語言暴力
01/10 04:18, 2F

01/10 04:19, , 3F
公開YY啦 什麼黃蓉NTR啦 根本等人爆髒口釣魚的......
01/10 04:19, 3F

01/10 04:22, , 4F
1必定是先知會警告 2則是得建立or更新管道......
01/10 04:22, 4F

01/10 04:23, , 5F
其實有點像是在兩端折衷看能否有一個完整的1.5出來.....
01/10 04:23, 5F

01/10 09:19, , 6F
我會提出當初的建議 主要是因為當初我不知道有檢舉管道
01/10 09:19, 6F

01/10 09:19, , 7F
在我知道有檢舉管道之後 我對版主的做法也表示贊同
01/10 09:19, 7F

01/10 09:21, , 8F
如果要用2的方式的話 必須先建立良好的管道
01/10 09:21, 8F

01/10 09:21, , 9F
我會發文的原因 一部分也是因為找不到檢舉的管道
01/10 09:21, 9F

01/10 09:22, , 10F
可能檢舉管道還不夠明顯 而導致我沒注意到的話 是我疏失
01/10 09:22, 10F

01/10 09:22, , 11F
當然我完全沒有怪版主的意思
01/10 09:22, 11F

01/10 09:23, , 12F
畢竟當初沒人會想到有此情形的發生
01/10 09:23, 12F

01/10 09:24, , 13F
而現階段版規也只針對大略的方向以及原則性的問題做定義
01/10 09:24, 13F

01/10 09:24, , 14F
還有再調整 增加的空間
01/10 09:24, 14F

01/10 09:26, , 15F
如此一來可讓規則更加完整 完備 以應付以後不同的情況
01/10 09:26, 15F

01/10 09:26, , 16F
而我在投票那篇的推文裡也有整理出折衷的方案
01/10 09:26, 16F

01/10 09:27, , 17F
在此再度提出 可供參考
01/10 09:27, 17F

01/10 09:28, , 18F
可以先針對有疑慮的文章 先發出公開且公平的檢舉
01/10 09:28, 18F

01/10 09:28, , 19F
而版主確定之後 可以發出公開且公正的警告
01/10 09:28, 19F

01/10 09:29, , 20F
在警告的期限內 刪文或者其他道歉等種種措施都是有效的
01/10 09:29, 20F

01/10 09:30, , 21F
在最後期限過後 尚未做出相對符合規矩的回應 則實施處置
01/10 09:30, 21F

01/10 09:33, , 22F
而針對累犯的部分 可以設定累犯幾次之後 水桶XX天之類的
01/10 09:33, 22F

01/10 09:34, , 23F
(推了這麼多行 發現應該要直接回一篇文章比較好= =)
01/10 09:34, 23F

01/10 09:36, , 24F
晚上再來發個實際且完整的建議 現在要出門考試了~
01/10 09:36, 24F

01/10 14:19, , 25F
PTT多數版都是人治 一堆版主毫無法治觀念 只憑感覺作事
01/10 14:19, 25F

01/10 14:20, , 26F
判決於版規無據 死硬撐就是不肯承認自己判斷錯誤
01/10 14:20, 26F

01/10 14:21, , 27F
版大的經驗其實不讓人意外
01/10 14:21, 27F

01/10 17:10, , 28F
推這篇,我不知道選一的人的想法,但既然現在的情況是
01/10 17:10, 28F

01/10 17:10, , 29F
只要不喜歡那些文章的人去信檢舉就可以改善,那麼這個
01/10 17:10, 29F

01/10 17:10, , 30F
責任就是全體版友的,將其全部推到版主的頭上個人覺得
01/10 17:10, 30F

01/10 17:10, , 31F
有點不太公平(雖然我也相信版主們的能力,但我不認為
01/10 17:10, 31F

01/10 17:11, , 32F
他們應該背負這個責任)何況要說他們亂版也有點言過其實
01/10 17:11, 32F

01/10 17:11, , 33F
有的人可能只是不太擅長表達自己的意思,或者小說看得
01/10 17:11, 33F

01/10 17:11, , 34F
還不熟,因此發出來的文章品質不高,但大家噓都噓了
01/10 17:11, 34F

01/10 17:11, , 35F
一定要他們消失嗎?如果是射後不理那種極明顯的劣文
01/10 17:11, 35F

01/10 17:11, , 36F
誰去信檢舉都可以,但如果發文者不是故意的
01/10 17:11, 36F

01/10 17:12, , 37F
我不認為版大的經驗應該發生在「這裡」
01/10 17:12, 37F

01/10 19:52, , 38F
1 如果要執行2 建議可以發一篇檢舉格式置底 然後讓板友
01/10 19:52, 38F

01/10 19:53, , 39F
需要檢舉時填妥寄站內信給版主 然後版主再調查判決等
01/10 19:53, 39F

01/10 19:53, , 40F
這樣一來申訴管道暢通 二來免除很多版的判決文在板上吵
01/10 19:53, 40F

01/10 19:55, , 41F
的難看 如果對判決有異議 有小組板可以上訴並發表意見
01/10 19:55, 41F

01/10 19:56, , 42F
2 我為甚麼投1 因為我的思考 版主vs版規vs版友的關係
01/10 19:56, 42F

01/10 19:56, , 43F
是國家vs刑法vs人民的關係 這是公法關係的一種
01/10 19:56, 43F

01/10 19:58, , 44F
國家有主動維持法治序的責任 這跟人民互訴的司法關係不同
01/10 19:58, 44F

01/10 19:59, , 45F
版主如果怕影響心證 可以一位收集證據另一位判斷即可
01/10 19:59, 45F

01/10 20:00, , 46F
如同刑事法律程序中的控方(檢)跟判決方(院)都是代表國家
01/10 20:00, 46F

01/10 20:00, , 47F
只要不由同一人包辦起訴跟判決 您的顧慮就不會發生
01/10 20:00, 47F

01/10 20:01, , 48F
3 進一步說 有些情況是需要即時與以警告或遏止的(ex鎖文)
01/10 20:01, 48F

01/10 20:02, , 49F
這時候也只有板主積極的維持秩序 才能使本版擁有一個良好
01/10 20:02, 49F

01/10 20:02, , 50F
的討論環境
01/10 20:02, 50F

01/10 20:03, , 51F
01/10 20:03, 51F

11/04 09:00, , 52F
只要不由同一人包辦起訴 https://noxiv.com
11/04 09:00, 52F
文章代碼(AID): #1DAWpVp_ (JinY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