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教] 張無忌可以算是第一高手嗎?
※ 引述《senjor (哞哞)》之銘言:
: 其實啊...
: 我只是想說句很客觀的話
: 在國文用法上
: 就算我說剪刀、膠水、釘書機等文具用品
: 也不代表有其它的東西
: 也有可能就只是單純表達這三種物品
: 把句子補完會更好理解
: 例如說
: 『明天請把剪刀、膠水、釘書機等三種文具用品帶來。』
: 其實也可以用
: 『明天請把剪刀、膠水、釘書機等文具用品帶來。』
: 其實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等"的不同用法啦...
: "等"這個字在中文上其實有時候也可以代表如前所述的各種人事物
: 不完全說只有"還有諸如此類"的用法...
: 其實"等"在文學上的用法只是表達複數型
: 真正在文法上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應該是"等等"
我認為要以作者寫作習慣來觀察。
若說「等」字是作「表達前述為複數」,那就與原文中說法相左了。
兩人都是四十上下年紀,或是全真七子的弟子。
他自在桃花島隱居後,不與馬鈺等互通消息,是以全真門下弟子都不相識,
馬鈺一人,是複數形式麼?
按照句中語意,「馬鈺等」擺明是指「全真教眾人」啊。
回過頭來看,
關於郭靖、楊過的說法,根據著作的前後文也是也包含在內的架勢。
且不說四絕被拿來比較武功都是說相若平手,
講「等」字該段還說周伯通對四絕(東北)強度不甚認同,
又說楊過參與這認同周伯通比較強卻故意逗他的心意。
按照著作所寫,論語文、論理由……這「等」字都沒啥疑義啊。
所以我希望您不是舉剪刀、膠水的例子,而是回到金庸著作來看,
能否證明作者有您所述那種寫法?
更進一步再證明一燈、黃藥師等那一段,是您所述那種寫法!
題外話,回應一下標題。
套許多板友所說的「張無忌戰神」論,張無忌真的不該有啥好吵的。
張無忌自己都認為九陰九陽並駕齊驅,張三丰也認為郭靖有其內力境界。
這認證力已經十足十。
要說張無忌內力強過當年五絕是笑談,他頂多是相當。
說他全作第一更是令人發噱。
何況他缺乏功力悉敵的對手砥礪(光是督促的背後壓力也有差了),
武技應變上面的磨練要如何與五絕時代的環境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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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否認可能有其他用法,但我開的題目是說:
我希望您不是舉剪刀、膠水的例子,而是回到金庸著作來看,
能否證明作者有您所述那種寫法?
更進一步再證明一燈、黃藥師等那一段,是您所述那種寫法。
您要接卻只回前半是怎地?
(而且還特別抄別人說法一遍就多餘了,對方的回應我也會回啊。)
再者,您的舉例可沒證明那必然是您認定的用法啊。
蒙古武士有很多啊,掛點的也不少,可不只金輪、尼摩星、霍都伏法。
彭長老也伏法啦!
在中土幫蒙古為虐之中有名的剩下達爾巴、馬光佐、瀟湘子、尹克西也沒錯啊。
而真正有否定其他用法的是您們文章中這兩句:
其實"等"在文學上的用法只是表達複數型
真正在文法上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應該是"等等"
所以我馬上拿明確反例證明,
我做的功課還不只這些,
1.我舉的是書中「明確的」例子,證明著作中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
2.我也引證論述周伯通武力之強該段採信列舉不盡用法的適切性。
所以我也對等的請您們拿出比我更具說服力的反面證據。
(至少要對等吧?)
且不說您招式只接前半,光是講1.之中您上述舉例的「明確性」,我就很質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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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湘西名宿瀟湘子算不算蒙古武士?
那彭長老為何不算?
蒙古武士可多了,在您理解只死了三個?
與您不同就是與眾不同?
跟我討論是浪費時間?
請啊,我又沒邀請您加入。
拾人牙慧敲邊鼓,還沒一次對的人倒說起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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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您說對了。
我要表達的就是,
我能舉出「馬鈺等」明確證明「etc.」用法。
您舉的例子則「不夠明確」。
我不是說您的理解不對,是說您的理解未必對。
您文章是看一半麼?
我出題給兩個程序,您只回前面一個程序,給的還是不明確的。
我跟您解釋說您的例子「不明確」,您又扯成「我只以我為準云云」……
您往上翻一下,我是說您不明確?還是不對?
您就不能有一次正常討論者的表現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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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認為他這算犯錯啦。
當初原PO就是主張您所查的東西啊,我是不知道您重貼一次的意義在哪。
我還用色標註明了咧。
其實"等"在文學上的用法只是表達複數型
真正在文法上表達列舉不盡的用法應該是"等等"
他這說法雖然具備排他性,
但好歹他也說實用上也常將等當作「etc.」解。
論金庸著作時要講客觀,拿書中證據最客觀啊。
我就證明作者書中用了他定義中的常用用法嘛。
您要定義作者錯用,我雖不甚認同,那也就罷了。
至於說您要證明您的主張,作者認為這是錯用,好歹要找到到明確引證吧?
楊過獨自守在大路之旁相候,與郭靖等會面後,直到半夜方來探視。
眼見店伴將酒菜川流不息價送到金輪法王桌上,法王等縱情飲食,大說大笑。
金輪法王等卻知那老人手掌局部運力,推動盤中的某一塊牛肉激跳而出。
黃蓉奔得迅捷,頭一低,已鑽入營中,高舉火把,見物便燒,頃刻之間,
在兩個輜重營中連點了七八個火頭,這才衝出,又和周伯通等會合。
坦白說,真的族繁不及備載,您高興的話,我還可以再多引一缸子。
倒過來說,您呢?
您對自己的標準有一致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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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他不會在遣詞用字上犯錯
更別說是習慣性的錯用
這是您說的,請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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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討論啊。
先把前案了結嘛。
我問您的事,請您做的舉證,您給了甚麼?
我質疑您的標準,您講清楚了麼?
我請您舉明確的例證,並進一步證明爭議段落中是您說的那種意思,您做到了麼?
您把問問題當回答?
從頭到尾我哪個地方迴避了質疑?
我還問:您就不能有一次正常討論者的表現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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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者會認為他那是「錯用」?
他認為錯用,他會在修訂時不改?
我認為作者根本不認為「等」字當「etc.」不對。
我舉明確證據表示,他這種用法超多的。
這樣回答夠清楚吧?
※ 編輯: F00L 來自: 114.42.102.16 (05/11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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