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tameki (猶罕)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FB] 馮光遠FB 姓吳的,那天老子擺明了不想理
時間 Sun Oct 4 18:53:0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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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馮光遠因為痛批馬金體制而出名的時候,
社運圈裏面就已經有人說馮光遠未來對他們是顆不定時炸彈。
(奶昔哥也是)
肚子裡其實沒有什麼真材實料,
不過就是當時輿論一面倒的不滿馬金體制時,
那些辛辣戲謔的文字成為許多人情緒發洩的出口。
但是仔細檢驗,裡面除了情緒發洩,再也沒有什麼實質建設性的內容。
說穿了,頂多就是個高級酸民,
但是卻以為自己已經具備成為政治人物的能力。
這次的馮吳辯論更是一覽無疑,
馮光遠具有綜藝圈的編輯經歷跟人脈,但是對上吳宗憲沈玉琳卻被壓著打。
很難想像,馮光遠以後去當立法委員會是什麼樣子?
他有審查預算報表的能力嗎? 他具備公共工程的基本知識嗎?
他了解自己選民的實際需求嗎?
從他跟吳宗憲的辯論就知道,馮光遠陳義過高、不切實際,
沈玉琳一句「創意不花錢,執行創意很燒錢」就讓馮光遠無法應對。
徒有理想,但是對於現實上的諸多限制置若罔聞。
實在讓人很難不擔心,
他當上立委後是不是只是讓國會又多一個只會出張嘴卻不懂執行面的草包委員?
馮光遠不但不承認自己沒料,
還振振有詞地說他講憲法言論自由跟釋字509號是在教育吳宗憲這個「蠢材」。
釋字509號的重點是遇到可受公評的公眾議題時,
發動刑法公然侮辱罪的要求應該更加嚴格,
因為公然侮辱這種事每天都在發生,這種案件都要司法介入就是在浪費司法資源;
而且你講出粗話,就算法律不責罰你,社會輿論也會反擊,所以交給大眾自行判斷。
除非是重大貶損對方人格,而且對於溝通毫無建設性,才有發動刑法的必要。
也就是,憲法或許保障了你侮辱他人不會輕易受到刑事處罰的可能,
但憲法從沒保障你講這種話還可以不受社會譴責的權利。
而且民事上對於侵害名譽權的賠償責任認定的寬嚴與刑法完全不同,
你說別人蠢材或許不會有罪,但很可能要賠錢或登報道歉。
馮光遠不要以為自己贏了幾場跟金小刀的官司就成了言論自由專家了,
很多理解都有偏差。
講「放屁」來評論事情,格調就是比較差,真的沒什麼好辯的。
現在還直接講吳宗憲「蠢材」,甚至連吳宗憲小孩都要牽扯進來,真是作賤自己。
吳宗憲也講過一堆更不雅的措辭,平常也是靠損人在製造笑點,
但是吳宗憲這次上節目開頭就說自己「本來就不高尚」、「幹這行就是這樣」,
一副「反正觀眾就是愛看我這個調調,你又能拿我怎麼樣?」的態度。
但是馮光遠你是要參選立委的,吳宗憲可沒說自己要涉足政壇。
在綜藝圈走無賴路線搞搞笑可以,在政壇走這種沒格調路線就等著變蔡正元吧。
看看黃國昌跟洪慈庸,兩個人現在都在勤跑基層補足自己的弱點,
結果之前除了陳為廷奶昔事件不說,現在又冒出個馮光遠當拖油瓶。
如果不希望台灣政壇好不容易萌芽的第三勢力就此毀在馮光遠手上,
馮光遠還是趕快出來道歉,然後回去好好充實自己的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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