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教舞蹈教室的裝修重點
※ 引述《manson0326 (我很討人厭)》之銘言:
: 先不以室內的隔間為考量,
: 在補教類的法規要在哪裡查?
: 例如:裝修、消防、還有走道之類的,
: 再來是照明、隔音、鏡子、地板。
: 謝謝。
假使你需要開設舞蹈教室
必須要注意以下事項 以下法規根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必須先找到具有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十四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
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再來需要設計圖說送各縣市建築機關審查相關法規如下:
而也必須完成以下之程序方可施作
第十九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
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審核合格並
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
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
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使用執照辦。
第二十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圖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
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
要構造位置之圖,其比例尺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修圖包括下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
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三、裝修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修圖?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
牆位置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項目加以審核:一、申請
圖說文件應齊全。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礙
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室內裝修圖?文件之審核,應
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
將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第二十五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涉及消防安全設備
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不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前項
之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
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
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條規定圖說,一
次報驗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
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
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
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申請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第二十九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
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核發之合格證明。新建建築物於?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不得使用執照
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明書之變更
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
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相符者
,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
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
明處理。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
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第二十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
符合下例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
,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
員查核室內裝修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場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力
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一、 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前項裝修範圍貫通
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第三十條 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三、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四、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參考網站 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16&Itemi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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