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陽台外推

看板Interior作者 (cheerful)時間14年前 (2009/10/07 15:3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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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pcsoos (000)》之銘言: : 首先先說抱歉 因為我有爬文了 : 但是看到的討論串大都是大樓的討論 : 但是我現在住的是公寓 所以才會提出問題 : 小弟現在住的是4層樓的公寓 : 我住四樓 且我的陽台有外推 : 當初買的時候已經外推了 且外推施工時間不詳 : 但是權狀上並無補登 : 後來買了之後才瞭解說 陽台外推也是違建一種 : 所以又到了網路上爬文 看到底有沒有辦法補救 : 查的結果好像是在民國84年之前的違建是可以免拆 : 不知道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 或是有一說: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是指六樓以上之集合住宅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一般舊公寓都是五樓以下無電梯,因此無須送室內裝修審查。 : 那如果我現在又去補登房屋坪數,是不是會連違建一起查報? : 相關法律問題搞得我一團亂 可以請有經驗的版友解答嗎? 84年之前不是免拆 技術上的名詞是叫緩拆 就是暫緩拆除 不過以台北市的違建數量和拆除大隊的人力 現有的違建都快拆不完了 要拆到84年之前的根本不可能 所以就是不會拆的意思 不過不會拆不代表他就是合法 所以不存在權狀上補登房屋坪數的問題 否則賣給你的前屋主 早就去補登了 不會輪到你去補登 有錢賺為什麼不賺 畢竟台北市中心一坪坪數價錢都是40-50萬起跳 很多賣房子的宣傳單上面寫 權狀25坪 "使用37坪" 就是使用坪數很多是違建 無法登記權狀的意思 所以勸你還是放棄補登權狀這念頭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91.121.77

10/07 19:22, , 1F
補登通常是陽台露台公設的部分..以前現在的認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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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19:23, , 2F
沿用現有的法規認定可以做補登記的動作把以前沒有視為
10/07 19:23, 2F

10/07 19:23, , 3F
室內的部分登記到建物登記裡..這裡頭不包括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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