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告知/除外/理賠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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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ceman0603時間12年前 (2013/04/10 12: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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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投保前就得了A疾病),投保後得了B疾病~. 假設無除外. 保險公司證明A與B有關. 我的問題是. 實務上被保險人是否可以提出與保險公司不同的證明,. 來證明A與B無關,以爭取理賠. 假如兩種證明結論不同,要打官司嗎? 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協調?.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

推噓9(9推 0噓 10→)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eriaura (beriaura)時間13年前 (2012/08/06 17:32),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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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跟理賠一直是許多保戶甚至是業務們頭痛的問題. 以下是幾點常問的問題Q&A. 相關法條如下. 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還有184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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