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原位癌定期追蹤需告知嗎
※ 引述《zsyeueyu (阿杰)》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原位癌定期追蹤需告知嗎
: 時間: Fri Feb 26 15:24: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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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裡長輩現在要投保醫療險
:
: 但本身有癌症病史(7年前有原位癌)每年都
: 有定期追蹤 都無問題
:
: 因為健康告知書有兩年五年的事項詢問
: 想請教一下版上的各位大大
:
: Q:這樣我健康告知書上面需要告知嗎 因為已經過五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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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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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14324259.A.2C2.html
: → runrunpig: 要保書問診療、治療、或用藥,追蹤當然算診療 02/26 15:25
: 推 Tammi: 不是有定期追蹤嗎,要阿 02/26 17:21
: 推 new8gi: 有追蹤的都要吧 02/27 15:28
: 推 hake13: 沒告之 02/27 16:35
: → hake13: 對不起,回錯了 02/27 16:36
: 推 abcccbbs: 要喔 02/27 21:13
: → ishuen: 有得過癌症持續在追蹤的是不是都會拒保? 02/28 19:41
: → vitoli410013: @ishuen 通常是醫生診斷痊癒,且至少半年,通常五 02/28 21:06
: → vitoli410013: 年,才能申請。 02/28 21:06
: → vitoli410013: 但還是有機會加費、除外或拒保。 02/28 21:06
: → ishuen: 有領過重大傷病卡 醫生癌症會認定痊癒嗎? 03/01 01:30
: → vitoli410013: @ishuen 永久還是有時效性的?兩者有差。 03/01 01:54
: → runrunpig: 部分癌症轉移機率不高、當初僅有原位癌就馬上處理的, 03/01 06:48
: → runrunpig: 還是有機會核保通過的。個人經手過子宮頸原位癌投保醫 03/01 06:48
: → runrunpig: 療實支實付僅除外承保而已,不過時空背景不一樣,核保 03/01 06:48
: → runrunpig: 條件與結果僅供參考就是了,自己在業界的感想是核保越 03/01 06:48
: → runrunpig: 來越嚴格。 03/01 06:48
: → runrunpig: 有類似體況的話,調整好身心狀態比較重要,保險能不能 03/01 06:51
: → runrunpig: 購買就當浮雲吧,不要因此亂買小額終身壽險就是了。業 03/01 06:51
: → runrunpig: 界教育訓練:有體況就是推小額壽險,利用有體況的人迫 03/01 06:51
: → runrunpig: 切想買到保險的心態,但多數人想要的根本也不是壽險... 03/01 06:51
網頁好讀版:https://bit.ly/3rg7jFo
(以下僅部分節錄)
發問中提到7年前罹患原位癌,雖然符合惡性腫瘤的詢問事項,但已超過告知期間5年
之期限,因此不需要告知。
健康檢查異常時,醫生僅建議追蹤即可,並不符合書面詢問中檢查或治療的情形,也
代表異常狀態並不嚴重,尚未形成疾病,不至於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應該不屬
於告知之範圍。
雖然《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第18點(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提及「追蹤」,但《要
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僅具用以協助要保人填寫告知事項之「行政指導」作用,並無強
制性,不得用來拘束要保人。
參考判決:
《高院88年保險上更(一)第9號判決》: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是健康檢查有異常之情形
時,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是治療,但個案中的診斷醫師,僅是要求被保險人回院追
蹤,並不符合告知要保書中所詢問的內容。
《台南地院103保險第15號判決》:醫生建議「追蹤」,與告知事項中的「治療」或「
檢查」意義是不同的,要保人並未違反告知,保險公司不得據此解除保險契約。
結論:
告知義務的履行將影響到保險契約的效力,違反告知義務,在除斥期間內,保險公司
可以解除契約並沒收保險費,千萬不可以帶著投機的心態,而造成更大的損害。
「追蹤」的定義較為廣泛,容易與「診療」、「檢查」...等詢問相互混淆 (108
評2144評議書),仍需依照個案判斷,不可過於執著於文字的運用,以免製造更多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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