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機車強制險的相關規定適用
我有一台機車,去年4/14投保一年份機車強制險,到今年4/14到期。
不過因為到期前我就沒什麼騎那台車,換言之根本很少騎出去也不可能停著就撞到人,
所以想說改天很常騎的時候再投保好了,所以到期至今一直沒理會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
所以也根本沒繳費續保。
上週我終於覺得這台機車一直不騎很浪費乾脆賣了,所以賣給一間中古機車行。
明天週一將去監理站辦過戶。
不過由於我沒經驗,只談妥機車的本身價金,但是過戶程序中涉及的強制險費用,
我一直沒搞懂。想求教版上專業網友,到時候可以據理力爭,對方如果鴨霸就拉倒不過戶
、退還他購車價金。
1.首先,就我而言,請網友依據法規規定為準來指點我的疑惑:我拖了2個月的空窗期
沒有續保,我會被政府罰款「沒『按時』續保」嗎(不是騎在路上肇事被警察稽查,而是
過戶程序中被監理站電腦查核到)?
2.上述沒有納保的2個月(4/14~6/17)「空窗期」,過戶時,作為「原車主」的我,
依法「必須」補繳繳清強制險保費嗎?
3.衍生問題:假如答案是肯定的話,我是補繳2個月或必須續保「一年」(基於機車強制險
的保險契約最短一年)???
4.至於買走我車的車行老闆身為「新車主」,因為法規上又說「過戶後的新車主需以新車
主名義投保機車強制險」,這段條文是指我這輛機車的新車主的「保險期間」是今年幾月
幾日到明年幾月幾日(明天是6/17,即可能在監理站現場投保機車強制險)?
5.假設(因為我不清楚)新車主的投保保險期間是明天起算,那麼是不是根本不應該說我
要分攤明天所投保的一半的強制險保險費?因為已經根本與我無干?
懇請網友們對上述五個請益都依據法規規定予以指點,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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