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代位求償一問
※ 引述《skykey (KT)》之銘言:
: A方100趴肇責,有第三方車損法100萬
: B方(我方)0肇責
: B方車已修好,但B方無車體險
: 問題: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 能要求B方產物公司能先支付車廠修車費,起動代位求償跟A方的產物公司的第三方車損險
: 進行索賠嗎?
: 前提:因為有其他賠償未談定,所以不先簽和解書,但想要先領車出來用。
: 但B方產物公司對外說法,一定要有車體險,但我看保單共同條款第十六條與保險法第五
: 十三條內容一致,故我認為雙方保險公司都屬於第三方,第三方啟動代位求償對應第三方
: 進行求償,是合乎法規!
: 若是答案是要有車體險,才有代位求償!
: 就謝謝指教
: 希望有專業人士解釋
: 法規上:所謂代位求償的真正含意?
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就有明文,必須要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
如果B車沒有車體險,自然沒有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然沒有所謂的代位
代位乃是繼受於被保險人的權利,自不得逾越原有的權利,
所以第一項後段才會規定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代位的目的:
1.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如果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又未將請求賠償的權利移轉給保險人,
那麼被保險人可以再向加害人求償一次,將使被保險人重複得利,
保險功能為補償,不應有保險而使其獲利,故保險法有代位之規定
2.避免第三人逃避責任
自己交付保險費是為了填補因事故造成的損害,
而非為免除加害人之賠償責任
3.降低共同團體的保費負擔
若保險人僅負賠償責任而未取得代位權,保險人的損失將無法填補,
購買車體險的要保人將付出更多保費,不利保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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