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代位求償一問

看板Insurance作者 (Crazy for you)時間5年前 (2019/04/01 22:07),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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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key (KT)》之銘言: : A方100趴肇責,有第三方車損法100萬 : B方(我方)0肇責 : B方車已修好,但B方無車體險 : 問題: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 能要求B方產物公司能先支付車廠修車費,起動代位求償跟A方的產物公司的第三方車損險 : 進行索賠嗎? : 前提:因為有其他賠償未談定,所以不先簽和解書,但想要先領車出來用。 : 但B方產物公司對外說法,一定要有車體險,但我看保單共同條款第十六條與保險法第五 : 十三條內容一致,故我認為雙方保險公司都屬於第三方,第三方啟動代位求償對應第三方 : 進行求償,是合乎法規! : 若是答案是要有車體險,才有代位求償! : 就謝謝指教 : 希望有專業人士解釋 : 法規上:所謂代位求償的真正含意? 保險法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就有明文,必須要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的損失發生, 如果B車沒有車體險,自然沒有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 自然沒有所謂的代位 代位乃是繼受於被保險人的權利,自不得逾越原有的權利, 所以第一項後段才會規定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代位的目的: 1.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如果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又未將請求賠償的權利移轉給保險人, 那麼被保險人可以再向加害人求償一次,將使被保險人重複得利, 保險功能為補償,不應有保險而使其獲利,故保險法有代位之規定 2.避免第三人逃避責任 自己交付保險費是為了填補因事故造成的損害, 而非為免除加害人之賠償責任 3.降低共同團體的保費負擔 若保險人僅負賠償責任而未取得代位權,保險人的損失將無法填補, 購買車體險的要保人將付出更多保費,不利保險發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1.57.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54127632.A.497.html

04/01 22:26, 5年前 , 1F
懂了 謝謝大大
04/01 22:26, 1F

04/02 11:46, 5年前 , 2F
清楚明瞭推
04/02 11:46, 2F

04/02 12:00, 5年前 , 3F
清楚,幫推
04/02 12:00, 3F

04/02 17:59, 5年前 , 4F
申論題100分
04/02 17:59,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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