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通訊地址的規定

看板Insurance作者 (hakuna matata)時間7年前 (2018/10/15 20:33), 7年前編輯推噓3(3027)
留言30則, 6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我用關鍵字搜尋了保險法,找不到關於要保人收件地址的規定, 要保人資料既然分為1.戶籍地址2.通訊(聯絡)地址 Q.保險公司是根據什麼法規規定不得填寫 "郵政信箱"? 實務上,通訊地址為要保人方便收件(不論平信或掛號)之地址,郵政信箱為個人租用, 若因承租人停退租,信件會被郵局直接退回,保險公司反而知道要保人未收到通知, 改電話或寄戶籍地. 假設通訊地址為租屋處,反而容易因出入複雜等因素弄丟信件吧? 以保險公司立場,萬一繳費通知平信明明寄出了,要保人主張未收到通知, 保險公司通常反而無法舉證通知到達,所以保單因為繳費而失效等衍生問題, 保戶平反的案例是有的 因此在我的看法是,假設法規未有規定通訊地址不得為郵政信箱的條款, 保險公司沒理由限制收件地址. 當然上面舉例,保險公司可以主張要保人應盡通知之義務, 但是判決原則上以要保人被保人的利益為優先, 因此更凸顯郵政信箱為通訊地這件事 對保險公司相對有利 想請問版上專家們的看法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05.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539606811.A.58F.html

10/15 20:47, 7年前 , 1F
以後催告很麻煩
10/15 20:47, 1F
差別在哪?怎麼說很麻煩? 台灣保戶是沒有爭取權益的概念, 常常都是被保險公司呼嚨而喪失權益,常去客服櫃台聽到的答案都覺得很好笑 ※ 編輯: imgeorge (180.217.105.23), 10/15/2018 20:54:15

10/15 20:51, 7年前 , 2F
通訊地址有限定不能郵政嗎?我怎麼記得我家沒有但戶籍就
10/15 20:51, 2F

10/15 20:51, 7年前 , 3F
不行
10/15 20:51, 3F
有喔~有的明訂不行,有的寫"原則上不行" ※ 編輯: imgeorge (180.217.105.23), 10/15/2018 20:55:38 ※ 編輯: imgeorge (180.217.105.23), 10/15/2018 21:07:12

10/15 21:19, 7年前 , 4F
哪裡的判決?
10/15 21:19, 4F

10/15 21:23, 7年前 , 5F
我是上課時老師給的,請自己上判例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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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21:25, 7年前 , 6F
.....你判決判例都不會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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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21:26, 7年前 , 7F
印象中是 保險人有無用一切方法,通知要保人催告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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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21:33, 7年前 , 8F
好~謝謝提醒名詞意義,我非相關行業專業,只是學習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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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21:41, 7年前 , 9F
老師尊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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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21:42, 7年前 , 10F
建議你找出去上課的講義 中的那份判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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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22:35, 7年前 , 11F
直接寄戶籍地也會有人說沒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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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07, 7年前 , 12F
應該在講保險催告屬意思通知吧?如果是,書上判例大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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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07, 7年前 , 13F
引用最高院42台上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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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15, 7年前 , 14F
然後你看民法第95條第1項,對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採達到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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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15, 7年前 , 15F
,進入相對人支配與了解狀態。如果按照這樣解釋,不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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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15, 7年前 , 16F
郵政信箱,真的不太合理。但是,台灣金融監理不合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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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15, 7年前 , 17F
了,滿20歲的學生辦信用卡要知會父母這規定也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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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18, 7年前 , 18F
是41台上,太粗總是麻煩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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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30, 7年前 , 19F
或許戶籍與通訊,指居所跟住所;不過地址變更原本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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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3:30, 7年前 , 20F
保人義務,指定郵政信箱後退租,這問題應該不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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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0:51, 7年前 , 21F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10/21 00:51, 21F

10/21 15:03, 7年前 , 22F
如果你可以住在 郵政信箱的話
10/21 15:03, 22F

10/21 17:21, 7年前 , 23F
H你這是單純文義解釋,從目的解釋,填居所跟住所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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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7:21, 7年前 , 24F
為了通知,如果郵政信箱能使通知更能到達,限制不能填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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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7:21, 7年前 , 25F
政信箱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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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8:58, 7年前 , 26F
民法 對於 住所居所 已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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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19:00, 7年前 , 27F
郵政信箱更能到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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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2:28, 7年前 , 28F
民法的到達,指:到達受意思表示人管理支配的地方,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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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2:28, 7年前 , 29F
意思表示隨時了解。看,這王老先生的書有寫,在非對話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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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22:28, 7年前 , 30F
是催告那邊,妳自己翻啦!我要墮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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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Rn8aRMF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