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問有經驗的前輩一個問題
就是飲食失調症在投保時的健康告知
朋友說是在2012年底 因為飲食失調到大醫院就診
那時候醫師有開藥
最後一次看診是2013年4月 診斷就是飲食失調(屬於精神官能症)
之後朋友說慢慢比較好就沒有再回診
現在已完全康復
目前的精神衛生法定義"精神官能症"不屬於"精神病"
但是屬於"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
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
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請問這樣在投保時的健康告知
如果保單上寫"精神病" 就不告知 保單上寫"精神疾病"就要告知
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如果保單上寫"精神疾病" 朋友告知了 這樣核保的機會大嗎?
還是大家會建議已經兩年了 再等三年等超過五年再去投保呢?
謝謝大家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6.253.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31423329.A.1AF.html
→
05/12 17:42, , 1F
05/12 17:42, 1F
推
05/12 18:40, , 2F
05/12 18:40, 2F
→
05/12 19:11, , 3F
05/12 19:11, 3F
→
05/12 20:15, , 4F
05/12 20:15, 4F
→
05/12 20:15, , 5F
05/12 20:15, 5F
→
05/12 21:05, , 6F
05/12 21:05, 6F
→
05/13 00:48, , 7F
05/13 00:48, 7F
→
05/13 07:41, , 8F
05/13 07:41, 8F
→
05/13 07:42, , 9F
05/13 07:42, 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