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一定得出險來賠對方嗎?
其實案件發生,我們覺得非常莫名其妙
事情發生前我老爸貨車就停妥在路邊,
超出機車道一點點(這是警察說我們有錯的地方、但筆錄並無寫到),
車子並非發動狀態,
也有閃燈,
人在店家裡。
對方騎摩托車綠燈起步沒多久自摔(他承認且有做筆錄了)
摔了十多公尺後來擦撞我家貨車才停止,
我老爸出來時,
只發現有車禍及人受傷在路邊,
並沒有發現跟我們的車相關,
所以就走了,
隔天被交通隊叫去做筆錄,
說是車禍和我們相關,
結果一去警察在輪圈和擋泥板找到細微擦撞傷痕,
然後我們就變成肇事者了,
警察要我們出險去理賠對方、 跟對方和解。
和保險公司聯絡,
他非常阿沙力的說只要對方有受傷,
都會直接賠他醫療的部份,
叫我們直接去公司填理賠申請書,
這好像怪怪的?
保險公司不用調查我們有無責任嗎?
我們一定得出險賠對方嗎?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件,
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想請教一下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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