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與保險公司的糾纏

看板Insurance作者 (奇蹟)時間13年前 (2012/05/14 22:11), 編輯推噓3(3026)
留言29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有經驗的版友分析法院判決,是不是有利於我們提出三審訴訟,目前由我們提出確認 保險契約存在民事訴訟,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勝訴(100,保險,21),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地 方分院判一審駁回(101,保險上,5),而原由與顧慮點將一一敘述,請各位幫忙,謝謝。 前年媽媽聽保險員的建議幫自己與爸爸購買了新光健康久久醫療險,因為是很熟的朋友所 以簽約時保險員只問最近有沒有住院與生病狀況,我媽回答在7、8年前曾罹高血壓,而我 媽也問年紀50幾了需不需要身體檢查,保險員回答不用,之後簽完名保單很快就核保並繳第 一期保費。 過了3個月後因爸爸身體不適醫院檢查出為直腸癌三期,中間經歷開刀住院化療,出院後 保險公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40,500元,給付保險金後,竟於同年11月,以爸爸未告知有 高血壓病史為由,解除契約。 我們主張要保書詢問事項為業務員自行勾選(業務員有承認),所以保險公司應與業務員承 擔一併責任,我媽媽當初簽約時也並不知道要說明高血壓病,並無故意隱瞞,業務員也承 認沒有一一詢問。 一審調查,提出之要保書,於書面詢問事項固有記載不實之情,但因保險公司之代理人自 行填載所致,並非我爸媽因故意或過失遺漏而未據實說明,保險公司自應對於代理人之過 失負同一責任。 二審指出,我媽於投保之際向業務員表示是「是7、8年前曾罹高血壓」,以致業務員誤於 要保書上應告知事項中關於是否罹高血壓症欄內方塊空格,勾選「否」,此責於被保險人 、要保人違反應據實告知之義務,並非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使用人過失。並未針對要保書 書面詢問之「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之事項據實答覆甚明。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未 就書面詢問事項據實告知,已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而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隱匿不為告知,顯已影響上訴人之危險評估。 以上是一、二審關鍵癥結,我想為二審提出一些疑問。 雖然我媽表示7、8年前曾罹高血壓,但也是業務員只問最近有沒有生病或住院,並無刻意 隱瞞服用控制高血壓藥物,我媽並不知道要說這些,業務員也沒再問,就自行勾選詢問事 項,甚至拿給我爸簽名時也沒再詢問任何事項,這些在一審的筆錄中都有呈現。但二審指 出的意思好像是我爸媽已看過或被詢問過詢問事項,而故意不回答,反而導致業務員會錯 意。但這實際上是與是實不符阿?? 並且我們也提出癌症與高血壓病無因果關係(保險法第64條第二項但書),但二審並無在此 做說明。 總歸,整件事件有瑕疵的地方則是保險員未確實詢問要保書詢問事項,然而保險人不知有 要保書詢問事項就簽約,而影響保險公司風險評估,這樣保險人也要承擔後果嗎??好像懂 的人在欺負不懂的人。 請大家幫幫我們,因為罹癌所花費實在太大,往後又不知要多少花費,所以當然是希望能 留下契約,但如果三審敗訴還要多花費10萬,這筆錢對我們家現在是很需要的,請懂法律 裁判人幫我們看看勝訴機率多大,或是鼻子摸摸當買一次經驗,吞下目前的不滿,我們真 的很需要你的見解與分析,再次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55.187

05/14 22:28, , 1F
兩者並無因果關係,依規定可賠完後在解約
05/14 22:28, 1F

05/14 22:28, , 2F
但要把無誠實告知這點完全免除責任,其實不容易@@
05/14 22:28, 2F

05/14 22:28, , 3F
分兩點看....1.誠實告知部分 雖然業務要負起責任
05/14 22:28, 3F

05/14 22:29, , 4F
但是倘若正常況狀 可能是不能承保的
05/14 22:29, 4F

05/14 22:30, , 5F
另 投保未超過兩年 保險公司可據此 理賠該次 並解除契約
05/14 22:30, 5F

05/14 22:30, , 6F
會理賠該次原因在於~~~癌症與高血壓無直接關聯
05/14 22:30, 6F

05/14 22:33, , 7F
至於業務部分....可以看是否告他背信..不當得利??
05/14 22:33, 7F

05/14 22:33, , 8F
但是 應該最多只是賠保費...沒什麼幫助
05/14 22:33, 8F

05/14 22:38, , 9F
只能說,下次業務要記得挑一下...
05/14 22:38, 9F

05/14 22:38, , 10F
還好兩者無因果關係,如果有關就難搞了
05/14 22:38, 10F

05/14 22:41, , 11F
有因果關係 連賠都不能賠
05/14 22:41, 11F

05/14 22:42, , 12F
過去無告知但非相關疾病勝訴案例 : http://x.co/kBy1
05/14 22:42, 12F

05/14 22:59, , 13F
樓上的案例 不符合原PO阿
05/14 22:59, 13F

05/14 23:00, , 14F
原po保險公司也有賠第一次 只是要解除契約
05/14 23:00, 14F

05/14 23:00, , 15F
又不是去告 保險公司不賠第一次
05/14 23:00, 15F

05/14 23:01, , 16F
另外~~壽險部分...這部分就像之前討論過的
05/14 23:01, 16F

05/14 23:01, , 17F
就算帶病投保 超過兩年後 還是要理賠 因為"身故"這件事情
05/14 23:01, 17F

05/14 23:01, , 18F
並沒有一開始就存在~~
05/14 23:01, 18F

05/14 23:06, , 19F
門外漢觀摩學習中
05/14 23:06, 19F

05/14 23:18, , 20F
前面漏看了,sorry^^"
05/14 23:18, 20F

05/14 23:39, , 21F
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 號
05/14 23:39, 21F

05/14 23:40, , 22F
有一小部分可參考而已
05/14 23:40, 22F

05/14 23:42, , 23F
是否要用民法代理人來主張~~記得有相關例子
05/14 23:42, 23F

05/14 23:50, , 24F
記憶中有罰則 忘記在哪邊
05/14 23:50, 24F

05/14 23:51, , 25F
... 回錯 SORRY
05/14 23:51, 25F

05/14 23:51, , 26F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地15條?
05/14 23:51, 26F

05/14 23:52, , 27F
要回另外的問題 跟此題無關= =
05/14 23:52, 27F

05/15 17:21, , 28F
老實說 目前看了判決之後
05/15 17:21, 28F

05/15 17:21, , 29F
尚未想到如何引導法官朝我方有利的方向自由心證
05/15 17:21, 29F
文章代碼(AID): #1FiHAVPA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