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健康檢查異常 但是之後去大醫院複檢卻正常

看板Insurance作者 (掯!)時間14年前 (2011/10/01 20:10),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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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詳細解說 我的部分 抽血結果 第一次 @ 衛生署台北醫院 : C型肝炎抗體 Anti-HCV =====> 陽性 第二次 @ 台北馬偕 : HCV Ab====================> Non-reactive 我問醫生為何會這樣?? 醫生說 因為健檢的大量檢體檢查 所以可能比較會有誤差 也比較粗略 所以造成"假陽性" 並且醫生說我的血液結果值是0.3 在參考值1.0之內 所以是正常!!! 絕對沒有問題~~~ 那這樣說來 我從以前到現在 都未得到C型肝炎 那這樣 是否不違反保險法127條呢? 並想請問S大 您有甚麼建議 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 ※ 引述《singordie (美好背後的虛假)》之銘言: : 簡單先說明C型肝炎 : 1.感染到C型肝炎後大多不會有症狀,只有部分的人會有輕微的疲憊、上腹脹、厭食或 : 輕微黃疸等症狀,所以一般需透過抽血檢驗,才能確定是否感染C型肝炎 : 你曾說明你在初檢時曾有發燒、疲累,另外總膽紅素過高等現象再加上C型肝炎檢查 : 呈陽性反應,所以尚不能排除你是否沒有感染C型肝炎。 : 2.C型肝炎檢驗可以檢查血清中C肝抗體是否存在或或檢測C肝病毒是否存在 : 由於你僅提及C型肝炎陽型及陰性,所以不確定你是做了什麼檢驗 : C肝抗體呈陽性意義為急性或慢性C型肝炎或過去曾經感染 : C肝抗體呈陰性意義為未曾受過C肝病毒的感染或急性C型肝炎但尚未產生抗體 : 因此為了自己的健康,建議仍應再半年後再追蹤 : 3.若你檢測出C肝病毒以及C肝抗體皆為陰性,則代表沒有感染過C型肝炎病毒 : 之前的陽性反應可能僅是檢測上的誤差 : 若你確實沒有感染C型肝炎,保險公司亦不能僅因一次檢驗上的異常作為拒賠的依據 : 若你真的在投保時即有C型肝炎,但只是投保時不知,但在疾病等待期間中體檢異常, : 爾後才確診感染C型肝炎,那麼依保險法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 : 在疾病或姙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於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惟法院仍曾做出以下判決: :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固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 : 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惟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 : 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倘被保險人未悉自己罹病,保險人尚 : 不得依據上開規定免責。 : 以上建議和看法提供你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62.203

10/01 20:16, , 1F
你本來就沒有違反保險法127條 會有問題的是"等待期"
10/01 20:16, 1F

10/07 10:00, , 2F
在詢問過公司理賠人員後,雖然你曾有體檢異常,但複檢
10/07 10:00, 2F

10/07 10:01, , 3F
正常,因此日後若有相關疾病申請理賠,仍無法認定此疾病
10/07 10:01, 3F

10/07 10:02, , 4F
發生於等待期間,因此仍會依契約約定進行理賠
10/07 10:0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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