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帶病投保」導致保單被強制撤銷
簡述一下我們家的狀況
我媽媽在去年八月發現是腦瘤末期
動了第一次刀
之後住院住了幾個月
回到家修養幾個月
在今年三月動第二次刀
於上個月底出院
因為為了申請第一次手術的理賠時保險公司要求我媽簽名授權
給他們去調我媽的病歷
然後最後理賠也下來了
之後約過了幾個禮拜
我們家接到保險公司(新光人壽)發來的存證信函
提到說因為查到我媽有心律不整的就醫及長期用藥紀錄
因此必須撤銷該手術理賠的保單(兩年內購買的)
這樣我這裡有幾個疑問
1.保單的條約中有一句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這一句是否能適用在我媽媽現在這個情況呢?
因為我問過不少學醫的朋友,都說腦瘤引起心律不整還有可能
但心律不整不可能引起腦瘤。
如果不適用?那什麼樣的情況才適用呢?
2.如果這張單子經保險公司判定要撤銷,那為什麼第一次理賠還會下來呢?
麻煩有處理過相似案件的業務或保戶提供一下意見了
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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